□车辆高风险赔付的原因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在国内保险业务中,既是开办得较早的“元老”险种,又是比重最大的“拳头”险种,同时还是个高风险赔付的“鸡肋”险种。1993 年全国中保系统机动车辆保险费占国内核算保的 50%以上,赔付率达 75%, 几乎占国内业务赔付率的一半。车险业务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和制约中保公司的整体效益。近年来,由于该险种管理不善,赔付率居高不下,许多公司纷纷赔付倒挂,出现经营性亏损。以江西省为例,1994 年 1~9 月车险赔付率高达 84.l%,比上年同期增长 69.5%,上升 14.5 个百分点,增加赔款8413 万元,连续三年出现经营亏损。

车险高风险赔付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既有社会因素、道德因素, 又有保险因素、管理因素。具体来说由下列原因所致:

(一)交通事故发生频繁

据统计,全国每天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 200 余人,相当于从天上坠落一架中型客机,车祸可谓猛于虎!交通事故的增多,与路况差、车况差、驾驶员素质差的“三差”密切相关。“70 年代的路、80 年代的车、90 年代的经济”。车辆增加过快,车况路况问题太多,而驾驶员整体素质明显下降,造成车祸接连不断,保险损失惨重(在目前车险赔付中,新司机肇事率约占 60

%以上)。

(二)盗车案件防不胜防

1993 年全国发生的盗窃机动车辆案件比上年增长 47%,增加保险赔款损失 1O 亿多元。1994 年以来,各地发生的盗窃车辆案件有增无减,盗车手段由简单的暴力型向技术型、集团型、智能型发展,发案由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落后地区蔓延,车型由低档走向高档。江西省 1992 年以前的 1O 年,全省发生的盗窃保险汽车案共有 20 多起,而 1993 年一年共失窃保险车辆 237 辆,

造成保险赔款 120 多万元,是前 10 年的 10 倍,而 1994 年 1~5 月份,全省

共失窃机动车辆 482 辆,是去年同期的 1.9 倍,其中保险失窃车辆 100 多辆,

仅汽车(不含摩托车)就已支付保险赔款 600 多万元。

(三)诈骗现象屡屡呈现

一方面是一些保户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手段诈骗保险赔款,如:先出险后保险、开假证明、假发票、假诊断、假药费收据、假伤残鉴定等;而另一方面是某些执法、经办人员替诈骗行为大开“绿灯”,药费可以多开、甚至被抚养人的年龄也可大可小。虽各地年年查获骗赔案件不少,但因案情复杂, 惩处不力,屡禁不止。

(四)责任划分不尽合理

由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完全依据交警部门的裁决。于是乎,一些经办人员和保户,认为反正保险公司是国家的,保险公司拿钱等于国家拿,为“息事宁人”,故在定责时尽量向受害者倾斜,任意扩大保险责任,往往“小责重处、元责也罚”,因而在目前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定上几乎皆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由此承担了一些不该承担的责任,花了许多冤枉钱。

(五)相关费用暴涨不下

近年来各地汽车的零配件价格、修理工时费和医疗费用飞速上涨。汽车零配件的整体价格几乎上升 5O%,其中易损配件则上涨好几倍。至于进口车的修理更是漫天要价。拖车、吊车施救费和事故处理费、鉴定费、停车费等

有关费用也随之暴涨。医院实行承包后,只要知道患者是“保了险”的,便乱开药,开贵重药、营养药品,甚至“搭车开药”、“以物代药”,把保险公司当作“公费医疗报销处”。

(六)伤亡给付成倍提高

自从 1992 年全国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第三者人身伤害的给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医疗价格飞速上涨,伤亡给付标准也大幅度提高, 加之当时未规定第三者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导致伤害者相互攀比,一案高于一案,连交警部门也感到大有“失探”的趋势,使近年来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在车险赔偿中的比重急速上升。

(七)保险市场竞争无序

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行政权力介入保险市场,从提高代办手续费, 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标准,以及指定事故车辆修理点等,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均要作主干预。另一方面是保险业管理混乱,没有行业自律,近年来开业的几家商业性保险公司,互相攀比加大代办手续费,提高无赔款优待比例,甚至热衷于多给经办人员“好处费”等等。这些做法的最终结果是扰乱了保险市场,加大了经营成本,影响了效益核算。这种不平等的竞争还表现在逃逸案件伤害费用的预付上。从交通法规上看这显然是中保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国家并未限定其他保险公司不能办理第三者法定保险,他们却不必支付逃逸案件伤亡人员的抢救费和丧葬费,单把中保公司充作“民政救济部门”,这也是目前保险市场竞争不合理的又一体现。

(八)内部管理问题重重

目前中保车险业务内部管理的漏洞和问题较多:一是条款制定不完善, 责任抽象,范围太宽;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性、灵活性,特别是将失窃责任列入车辆险中,收费标准低而风险程度高:二是承保粗放,往往只重保险数量, 多收保费,而忽视承保质量,未验车核险承保,给理赔留下许多隐患;三是勘查出第一现场率较低。有些公司第一现场率不到 5O%,往往让保户将肇事车辆开到保险公司或直接拉到修理厂家拍照定损,为别有用心的人提供可乘之机;四是代查勘不规范。由于与己效益考核无关,工作责任心不强,承办公司往往“代而不查、查而不精”;五是理赔把关不严。因注重业务关系的“以赔促保”、照顾工作关系的“通融赔付”、照顾社会关系的“人情赔付”, 还有承办者可得实惠的“谋私赔付”或为小集体谋福利的“虚假赔付”等等, 不一而足:六是业务不精,精而不廉。有相当多的业务人员缺乏车险专业知识,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面对市场不断变幻的信息、行情,而未能顺势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