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现场查勘是杜绝车辆骗赔的第一道闸门

实践告诉我们:车险骗赔活动之所以能够得逞,与保险现场查勘工作做得不好有很大关系。搞好现场查勘工作是保险公司掌握保险事故第一手材料的唯一途径,是杜绝骗赔案发生的第一道闸门,只有填密细致地做扎实现场查勘工作,而不过多地依赖其它方面,就能有力地堵塞可能出现的骗赔缝隙, 打击车险骗赔活动。

(一)充分准备,保证现场查勘顺利

为保证查勘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要首先做好查勘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做到有备而来。第一步,要查清车辆承保情况。例如已查明未保险或虽参加保险但保期己终止不必前往查勘;第二步,带好必备的查勘工具,诸如照相机、皮尺、查勘记录本等。对损失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应携带摄影机、录音机等;第三步,根据案情和已掌握的资料决定两人或两人以上前往查勘, 并通知被保险人及时赶到现场。

(二)全面查勘,不疏漏重要情节

第一,要查明肇事车辆是不是保险车辆。见到肇事车辆后,要及时核对车牌号、发动机号及保险证、行车证、营运证等,查明肇事车辆是不是保险车辆。避免以非保险车辆替代非保险车辆,“偷梁换柱”搞骗赔活动。如张某一次购进甲、乙两部车,除发动机号、车牌号外,其它情况均相同,为少缴保费,仅为甲车投保,结果乙车肇事,张某便将甲、乙两车照更换,然后向保险公司骗赔,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查明真相,予以拒赔。

第二,查明保险车辆在保期内发生哪些情况变化。例如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改装变型或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等,避免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肇事后骗赔。郸城一东风货车,1992 年 12 月 26 日在卫辉肇事,保险公司

接到索赔申请后,通过认真查勘现场,查明该车已于 1992 年 10 月转卖,而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利益发生了转移。保险公司予以拒赔,挽回经济损失

2.9 万多元。

第三,查实出险地点。有些骗赔者利用事故现场远,承保公司可能不出视现场的空子骗赔。这就要求查勘人要查明肇事地点是否与报案地点相符, 是否是第一现场,如果现场已变动,要查清原因,对未经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既不是为抢救伤员和受损物资,不妨碍交通安全,无正当理由擅自移动现场者,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赔付。如 1993 年 12 月 5 日,吕某到鹿邑县

保险公司报案,诈称 9 月 4 日他的跃进车在海南肇事,经济损失 5 万余元, 交警队已将现场撤掉。我公司委托当地保险公司代查勘,因我公司未收到代查勘报告,后又前往海南省调查此事,查明报案地根本没有发生过此次事故, 有关事故的各项证明均属伪造,挽救经济损失 4.8 万多元。

第四,查明出险时间。要利用当事人陈述及其它旁证查出险时间,对接近保险起讫日期者应特别注意,打时间差,骗取赔款是骗赔的一大特点。一是保险车在出险前未保险或保期已付而未及时续保,出险后行为人通过某种手段,补办保险手续,把承保时间提前,将出险时间“安排”在保期内;二是保期刚过未及时续保肇事后找关系、托熟人让有关部门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上把出险时间提前,骗取赔款;三是车辆肇事后,行为人及时办理保险,然后让有关部门在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裁决书上把出险时间推后,骗取赔款。如西华县一客车,1992 年 8 月 31 日 24 时,保险期满而未及时续保,脱保不到

两天,9 月 2 日 17 时 10 分在武汉肇事,车主串通该次事故处理人,武汉市交通管理局汉口大队的张幼军,向保险公司提供了骗赔假证明,将肇事时间安排在保险期内,改为 8 月 31 日 17 时 10 分,我公司因未查勘现场,发现可疑,便派员进行细致调查,几经周折,终于查明真相。

第五,查明出险原因。查明出险原因对现赔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但有时又是极其困难的。查勘人要多看、多听、多问;了解出险经过,注意分析细节,凡与情节有出入的要反复求证,索取书面证明,查明事故原因。在案情尚未查清前,切忌感情用事,主观臆断,轻率表态,以免给理赔工作带来困难。骗赔者利用出险原因骗赔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低价购车,高额抽保,然后毁车骗赔。如西华县李某 7500 元购进一台天津燕牌客货两用车,向

保险公司按 3 万元投保,于 1994 年 6 月纵火烧车,然后到保险公司报案骗赔, 保险公司在检察院有关技术部门的配合下、经查勘现场,侦破此案。二是无证驾驶肇事,让有证者冒名顶替,骗取赔款。如 1993 年 10 月 22 日商水县一

北京吉普因无证驾驶肇事,经济损失 4 万余元。为骗取保险金,骗赔者称是有驾驶证的胡某驾车肇事,保险公司经认真查勘,查明真相。三是酒后驾车废事骗赔。四是故意扩大保险损失,然后骗赔。五是违章装载,违章驾车肇事后骗赔等。

第六,核实各项损失,避免行为人故意“扩大”保险损失范围。车损险要记录清楚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项目、损失轻重。在外地出险,若当地修理费用过高,可拖回本地修理;对于第三者责任险,要坚持见物、见人、见车的原则,核实是否“以责论处”。如鹿邑王某 1992 年 11 月 20 日到保险公

司报案,声称他驾驶的货车 19 日伤人,经保险公司调查所谓“伤者”根本没被车碰过,骗赔未能得逞;对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首先要核实出险当时车上实际乘坐人数,同时查清伤亡情况,弄清伤亡原因,必要时核实各自慢性病史,以便确定是否赔付或比例赔付;对于承运货物责任保险,要查清原始货运单证是否与承运情况一致。与报损是否相符,施救费用是否合理,并坚持见到受损物资。

(三)做好记录,确保现场查勘成果

把保险事故现场客观全面地记录下来,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使没参加现场查勘的人,根据记录情况恢复现场原状;其次,它是保险事故发生过程再现的客观依据;同时,在理赔过程中需了解某一情况时,它能作为查考的依据。现场查勘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场拍照。它不是艺术照,风景照。要求从技术角度来拍照,记录下现场的关键场面和部位,要反映出现场位置,现场全景全貌,肇事车车牌号码,接触具体部位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情况问题。

第二,现场示意图。对一些疑难复杂赔案,可采取此方法反映现场情况。现场示意图要求做到比例合适、易画、易看、简单形象。

第三,现场查勘笔录。它是查勘结果的文字记载,是现场的客观反映, 不准记载任何臆测。现场查勘笔录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案由及概况,包括接到报案时间,事故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报案人情况,承保情况,损失情况现场保护,施救情况、现场查勘见证人情况,到达现场时间等; 二是查勘所见。记录清现场环境和查勘现场所见的实际情况,包括现场的具体地点、现场内部具体情况,以及现场中心的具体情况等。三是附记及签署。应记载现场拍照、绘图收取情况,注明其种类、名称、数量,然后由现场查

勘人及见证人签名。

《睁开第三只眼——常见经济欺诈现象的识别与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