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决议和十二大报告的提法

**主:**1981 年 6 月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决议中形成了党中央对这个问题的规范性提法:“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确立这个提法。比起只承认计划经济而排斥市场调节的传统观点,是党的理论和政策思想的一大前进。

**客:**不过这里还没有使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提法。

**主:**1982 年 9 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报告中的提法是:“计划经济为主、

市场调节为辅”。这同历史决议中的提法是一致的。但是,十二大报告确认了计划应该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部分的新思路,从而纠正了通常把计划经济理解为就是指令性计划的传统观念。报告中还强调,无论是实行指令性计划还是指导性计划,都要力求符合客观实际,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这些都是历史决议中还没有的,表明党的理论和政策思想比历史决议又前进了一步。不过,十二大报告中也还没有使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提法。

**客:**党中央形成了规范性提法,是不是意味着在这以前党中央领导人不 同子规范性提法的那些提法,都是不正确或不准确的,因而以后不要再用, 以后都要用已经确定的规范性提法,改变过去不合乎规范的提法?

**主:**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值得探讨。通常,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的理论工作者在中央已经确定某种规范性提法之后,总是采用这种规范性提法的。仔细想来,党的决议形成的规范性提法同过去的一些不同提法之间的差异,有三类情况:第一类情况是,过去的一些提法经反复讨论和实践检验证明为不正确或不准确,那当然不要再用;第二类情况是,过去的一些提法同规范性提法,在提法上虽然有些不同,在实质上并没有多大不同或者并不互相排斥, 那就没有必要非得处处用规范性提法,不许用有所不同的其他提法;第三类情况是,有些提法并没有错误,甚至是创新的、前导的,只是还没有在决策圈取得共识,所以还没有被采纳为规范性提法,将来取得共识,就可能被采纳为规范性提法。

**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属于哪种情况?

**主:**我想,至少不属于第一类情况。我推测,小平同志也不认为属于第 一类情况。

**客:**何以见得?

**主:**因为小平同志后来并没有放弃使用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提法,现在介绍一下小平同志有关论述中的第二次。

**客:**等一等。刚才介绍的第一次论述,小平同志同《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副总编吉布尼等人的谈话,你是从哪里引用来的?

**主:**1981 年 9 月,广西社会科学院的刊物,刊载了一组辑录的文献,题为《邓小平副主席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加强政治思想工作问题的讲话摘编》,其中摘录了小平同志同吉布尼等人的谈话。我的两篇文章,介绍了小平同志的这段谈话,就是从这里引用来的。

**客:**来源可靠吗?

**主:**查对过了,是可靠的。不仅如此。后来有同志告诉我,小平同志同 吉布尼等人谈话的全文,早已收入《中央负责同志同外宾的谈话》一书。这本书是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内部发行的,印数有十万册之多。

**客:**啊哟。可是理论界似乎大都不大了解有过这么一篇有关市场经济的 谈话,都还以为你有秘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