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

前面已提到,作者认为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包括三个要素,普遍性、特殊性和辩证法。它在考察矛盾概念之后,逐一考察了这三个要素。他的考察实际上全是引文。客观地介绍毛泽东在这方面的论述,“普遍性”、“特殊性”(包括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这两个概念与《矛盾论》使用的含义是相同的。他所讲的第三个要素“辩证法”是什么意思呢?一讲大家也很明白,指的是对立面的同一性和对立面的斗争性,论述同一性的相对性和斗争性的绝对性,以及对立面的转化。作者对这三个要素逐一进行分析、评价。关于普遍性,他认为“现实即矛盾”或“矛盾即现实”是矛盾普遍性的

简述,是“毛泽东辩证法的本质”。他指出:“矛盾即现实”,第一揭示了客观现实的“本体论结构”;第二揭示了主观现实和思想的“认识的结构”; 第三揭示了现实的“实践结构”,即揭示了客观现实与主观现实之间既独立又相互作用。

关于特殊性。作者正确指出:“毛泽东通过论述中国现实中的具体矛盾, 指出了矛盾特殊性的哲学概念。它对认识和解决任何具体矛盾是最为重要的。”作者认为“毛泽东关于矛盾特殊性的哲学概念可以作为认识和解决现实中任何矛盾的指导原则。”他说,毛泽东关于矛盾特殊性的原理,“听起来很抽象,难懂,但是经过思考后,好像都符合我们惯常解决问题、尤其是解决复杂问题的方法。”作者指出,由于每个具体矛盾是确定的、独特的、复杂的和不断变化的,因此要认识其特殊性很困难。为了克服这一困难,毛泽东提出了“综合实践”方法。“它的本质是灵活性”。具体他说:辩证地、有效地、恰当地使用“客观——主观——客观”、“整体——部分——整体”、

“实践——理论——实践”、“过去——现在——将来”这四个三重运动,

那就有可能正确地分析某一矛盾存在条件,发现什么是本质的和什么是非本质的,就能较好地了解那一矛盾的特殊性。他的这种见解无疑是正确的,也很深刻。可以说,他实际上把认识矛盾特殊性与整个辩证法、认识论联系起来了。作者还介绍了毛泽东关于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辩证关系的思想。

关于第三个环节:矛盾的辩证法。作者认为:“它包括相对性、绝对性和可转化性这些支配着矛盾发展的最基本的规律和原则。”作者特别指出: “毛泽东确信可转化性的原则是辩证法最普遍的和最基本的原则。”正因为毛泽东对此深信不移,所以“他对许多重要的实际问题的分析独具匠心。” 他认为,毛泽东在两点上“对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一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二是社会主义国家里存在着矛盾。”作者分析了《矛盾论》里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关系,指出:毛泽东认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受转化性原则的支配,而可转化性又依赖于其条件性。”作者进一步指出:“这一切表明毛泽东不是教条主义地或机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他的这些看法、见解对我们有一定启发。现在我国学术界对《矛盾论》中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实践与理论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论述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是完全可以的。但我认为,要否定毛泽东论述的正确性,最根本的是要否认对立面的转化没有普遍性。如果承认转化的普遍性,那就必须承认毛泽东论述是正确的。至于某些表述是否可更恰当些, 那是可以讨论的。

作者认为,毛泽东运用可转化性原则,“对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这个问题的解释既灵活又有独创性”。这主要有三点: (1)社会主义(甚至共产主义)社会存在着对抗和非对抗的矛盾; (2)对抗和非对抗矛盾可以转化; (3)不同的矛盾,必须用不同的方法加以正确处理。

作者的这些见解基本上是正确的。当然也有不符合毛泽东本意的地方, 如,毛泽东并不认为共产主义还有对抗,也从未讲过“革命,作为解决对抗矛盾的一种暴力手段,不仅现在而且将来也是必要的。”这些都是作者加给毛泽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