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祚榕说:“众所周知,斯大林把否定之否定定律当作黑格尔的遗迹加以摒弃。毛泽东同志没有纠正这一偏颇,他的文章中也从未提过否定之否定定律。在他的后期有时提到‘肯定、否定’,但并未展开说明。看来他对以 ‘三段式’为形式的否定之否定定律,和斯大林一样,是持否定态度的。”确实,在解放以后公开出版的毛泽东著作中并未见过他提否定之否定规
律,而且也几乎未见(据我所查,在五卷《毛泽东选集》中仅有一处)使用“否定之否定”的术语。但由此得出他的文章中“从未提过否定之否定定律”, 他对否定之否定规律持否定的态度,那就不对了。请看以下事实:
《辩证法唯物论(讲授提纲)》是毛泽东 1937 年 4 月至“七七”事变期间在延安抗大讲授哲学以后整理成的。该书第三章“唯物辩证法”的引言部分明确他说:“矛盾统一法则,质量互变法则,否定之否定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据当年在“抗大”工作过的人讲,因“七七”事变的爆发,毛泽东忙于其他事务,辩证法只讲了一个矛盾统一法则,其余的两个法则和一系列范畴没有时间讲了。很清楚,在 1937 年时,毛泽东是明确地把否定之否定规律当作辩证法的三个基本规律之一的。
1958 年 1 月,毛泽东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把“否定之否定” 规律改称为“肯定否定”规律,认为它与对立统一的规律、量变质变的规律, 是“永远普遍地存在”。在此之后,他在一些讲话中仍然使用过“否定之否定”。如,他在 1958 年 5 月 8 日中共“八大”二次会议讲话中就说:事物总是要走向自己的反面。希腊的辩证法,中世纪的形而上学,文艺复兴,这就是否定之否定。中国也是如此。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这就是辩证法。封建时代的经学——形而上学。现在又讲辩证法。他又说,列宁的辩证法,斯大林的部分形而上学,现在的辩证法。这也是否定之否定。直至 1964 年 2 月, 他在同外宾的谈话中还说,列宁、斯大林时候是肯定阶段,现在是否定阶段。但是事物的发展会走向否定的否定。毛泽东对上述历史过程的分析是否恰当,另当别论。但他以“否定之否定”的观点来分析历史过程却是事实。
此外,毛泽东还把人类认识过程概括为实践——认识——实践,把人类认识的正常秩序概括为特殊——一般——特殊,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概括为团结——批评——团结,等等。很明显,这些概括也都具有三段式的特征。
我所见的材料有限,但以上确凿的事实足以说明,毛泽东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是完全肯定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的,是多次使用过“否定之否定”这一术语的。何祚榕所说在毛泽东文章中从未提过否定之否定定律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