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国家维护二百浬海洋权的斗争

反对海洋霸权主义,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又一

个重要方面。拉丁美洲国家带头兴起了维护二百浬海洋权的斗争,在 70 年代初的短短几年内发展成为世界规模的反对海洋霸权的斗争。

几个世纪以来,辽阔的海洋一直是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争夺角逐的场所。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也把争夺海洋作为他们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份。他们的军舰在世界各大洋横冲直撞,对各地区国家进行恐吓和威胁, 他们派遣强大的“渔船队”和“科研船”对别国近海渔业和海底资源进行猖狂的掠夺。他们竭力鼓吹“公海自由”,妄图把各国的领海和管辖范围限制在三浬或十二浬以内,说什么领海和管辖区大了,公海就小了。

关于领海范围问题,从来没有任何公认的国际法的统一规定。1930 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提出的三浬的领海宽度,这是帝国主义国家企图强加给别国的,许多国家根本没有接受。各沿海国可以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适当宽度的领海,并在领海以外划定适当范围的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

拉美的智利和秘鲁最先在 1947 年宣布 200 浬的领海范围。1952 年智利、

秘鲁和厄瓜多尔通过了《圣地亚哥宣言》,重申 200 海浬领海权的立场。到

60 年代末,先后有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巴西、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九国宣布 200 浬领海权。1970 年斗争进入高潮,拉美国家多次举行海洋法会议,参加国从 1 月份的 3 个国家,增加到 5 月份的 9 个国家,8 月份又扩大到 21 个国家,分别通过了《关于海洋法的蒙得维的亚宣言》和《拉丁美洲国家关于海洋法的宣言》,显示了拉美国家保卫 200 浬领

海权的决心。1971 年 1 月,拉美 9 个最先宣布 200 浬领海权的国家举行利马会议,表示要为“消灭海洋殖民主义”采取共同行动。1972 年 6 月,9 个加勒比海国家发表《圣多明各宣言》,主张各国有权在领海外划定一个不超过200 浬的承袭海,沿海国在这一海域内有对自然资源“行使主权的权利”。拉美国家的这一斗争得到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纷纷响应。

在四面濒临海洋的非洲大陆,反对海洋霸权的斗争也蓬勃兴起。1971 年到 1973 年先后有塞拉利昂、尼日利亚、刚果、坦桑尼亚、马尔加什、几内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等十多个国家宣布扩大自己的领海或捕鱼区范围。1973 年第十届非洲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了《非洲统一组织关于海洋法问

题的宣言》,庄严宣告,非洲国家有权建立最大限度为 200 浬的专属经济区或管辖范围。1972 年阿尔及利亚提出了“使地中海变成和平湖”的建议,要求超级大国从地中海撤出舰队,撤除军事基地,得到了地中海沿岸国家的普遍支持。

在亚洲,斯里兰卡总理班达拉奈克夫人于 1971 年 11 月提出了“建立印度洋和平区”的倡议,强烈要求两霸把印度洋上的军事力量撤走,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印度洋沿岸国家的支持。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针对两霸妄图使马六甲海峡变为“国际化”的阴谋,在 1971 年联合宣布三国对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海峡共同管辖,指出马六甲海峡“不是国际性海峡”。1973

年 9 月第四次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通过关于海洋法的宣言和决议,承

认各沿海国在 200 浬的领海内的管辖权。第三世界的正义斗争也得到第二世界有些国家的支持。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新西兰和法国等已公开表示支持 200 浬经济区的主张。整个世界约有一百几十个国家参加到这一场反对超级大国海洋霸权的战斗行列中来。

联合国曾于 1958 年 2 月至 4 月和 1960 年 3 月至 4 月在日内瓦举行过第一、二次海洋法会议。但是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没有反映发展中国家和人民维护主权、保护自然资源、发展民族经济的愿望。两次会议都规定领海宽度为 12 浬,有利于帝国主义推行海洋霸权。为了改变此状况,1969 年 2 月在发展中国家的倡议下,成立“联合国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有90 多个成员国。从 1971 年起海底委员会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进行筹备工作。

1973 年 12 月 3 日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举行第一期会议,在联合国总部开幕,

145 个国家与会。苏美曾以“时机不成熟”为借口,千方百计阻挠会议的召开,所以这次海洋会议的召开本身标志着世界规模的反对海洋霸权斗争的新的重要发展。在会上苏美成为众矢之的,十分孤立。在这种形势下,苏美一反常态,装出赞同建立 200 浬经济区的样子。同时他们又提出经济区问题应与领海、海峡通行、捕鱼、科研等问题“一榄子”解决,妄图通过所谓的“通行自由”、“捕鱼自由”、“科研自由”等借口,最终阻挠解决 200 浬海洋

权的问题。经过 9 年共 11 期会议的斗争与协商,1982 年 12 月 10 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最后会议上签署了海洋法公约。其中包括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等 17 个部分,规定每个

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专属经济区宽度为 200 浬等内容。到 1984 年 12

月 9 日止,已有 159 个国家和地区在公约上签字。该公约的产生是拉美各国和广大第三世界反对海洋霸权和改革不合理的旧海洋法制度的重大胜利。

(张象、薛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