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成为主权国家

在德意志土地上出现两个德国是在“冷战”格局下出现的现象。

1949 年 5 月联邦德国成立,9 月 21 日,由美、英、法三国制订的对德

《占领法规》亦即生效。根据《占领法规》,美、英、法三国保持在联邦德国的最高权利,包括管制联邦德国的外交、国防、外汇及外贸的权力;监督联邦和各州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对联邦和各州发布命令和否决其立法、行政决定的直接行动权力等,由三国政府的代表组成“盟国高级专员公署”来行使这种权力。占领军仍留驻在联邦德国。这就使联邦德国的主权受到极大的限制。

50 年代初,联邦德国的经济已得到恢复,加之“欧洲煤钢联营”等西欧经济一体化的进展,使联邦德国要求恢复行使其主权、增强其国际地位和作用的愿望日益强烈。同时,美国从其全球战略出发,竭力主张尽快使联邦德国恢复主权和重新武装,并将它拉入“北约”,这样既可增强“北约”实力, 又可在“北约”内使它牵制其它成员国,特别是法国。美国的政策主张为联邦德国争取恢复主权的努力提供了外部条件。1951 年 3 月,美、英、法修改对联邦德国的《占领法规》,准许联邦德国政府建立“联邦外交部”,由阿登纳兼任外交部长,并允许它与其它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同时放松了对它的经济控制,取消对钢产量的限制。1952 年 5 月 26 日,美、英、法三国又与联邦德国在波恩签订《一般性条约》(又称“波恩条约”),规定给联邦德国恢复主权,但三国军队继续留驻联邦德国。由于翌日在巴黎签订、旨在重新武装联邦德国并将它纳入大西洋防务体系的《欧洲防务集团条约》,于 1954

年 8 月被法国否决,(因上述两条约必须同时生效)联邦德国恢复主权的努力遇到了挫折。为此,美国曾多次要挟法国。在美国的积极策动和高压下, 最后在 1954 年 9 月底至 10 月初的伦敦外长会议上,各方达成妥协;接着又

在 10 月 21 日到 23 日的巴黎外长会议上签订了一系列文件,两个会议达成的协议通称为《伦敦——巴黎协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美、英、法承认联邦德国政府,恢复它的主权,但仍在联邦德国驻军;联邦德国得以重新武装并加入“北约”,同时对它的军备水平作出限制;扩大联邦德国和意大利为

布鲁塞尔条约成员,并将布鲁塞尔条约组织改建为“西欧联盟”,其宗旨由“防止德国侵略复活”改为“促进欧洲的团结并鼓励其逐步统一”,其主要职能,即联合防务问题转由“北约”处理。1955 年 5 月 5 日,《伦敦——巴黎协定》全部生效。从此联邦德国获得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地位。

联邦德国虽已成为主权国家,但它并未放弃企图在联邦德国的基础上来统一德国的目标。在它正式成立之前所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叫做“基本法”,而不称“宪法”,就为今后重新统一德国留下了余地。

按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国,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铁路、航空、邮电等属联邦政府管辖,经济、环境保护、核能的生产和利用、住宅建设等由联邦和州共同管理,各州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其权力远比中央集权制国家各省的权力大得多。从 1949 年联邦德国成立起就由保守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它与基督教社会联盟通称为“联盟党”)长期执政, 其主席康拉德·阿登纳亦担任联邦总理,直到 1963 年 10 月才下台。

康拉德·阿登纳在二次大战前就长期担任科隆市长并兼任普鲁士议会议长。希特勒统治时期被停止全部政治职务,并曾被关进集中营。战后复任科隆市长,并参加基督教民主联盟的建党工作。按基本法规定,联邦总理享有广泛的权力,加之他长期任职,一手把持党政大权,建立了显赫的个人地位, “联盟党”也曾被称为“阿登纳的党”。他作为垄断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 在执政期间,采取了坚决反共、同时也打击和限制极右反动势力的政策。德国共产党被禁止活动,也取缔了变种的法西斯政党“社会帝国党”。在经济上,联邦德国在五十年代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 7.5%,在资本主义世界仅次于日本,居第二位。从 1952 年起外贸连年顺差。联邦德国经济的迅速崛起,除了加强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剥削和美国的扶植等因素之外,与联邦政府信奉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以及它执行相应的政策措施紧密相关。政府和垄断资本紧密结合,通过国家制定法律,保护竞争,同时国家又用税收、投资、财政、信贷、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甚至直接参与企业活动,进行干预,从而保障和促进了垄断资本的迅速恢复和扩展。

在 50 年代中期以前,阿登纳的联盟党政府的对外政策,基本上是对美国一边倒,谋求在美国扶植下恢复联邦德国的国际地位。50 年代中期以平等资格参加了西欧联盟和“北约”组织,其后逐渐表现出独立倾向,强调欧洲的作用。它主张欧洲联合和德法和解,参与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创立。

(王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