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国际关系1.联合国的建立
联合国的建立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产物,是在战时反法西斯联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维护世界持久和平的问题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联系在一起。早在 1941 年美英发表的“大西洋宪章”和苏联公布的“苏波友好互助宣言”都提出了建立新型国际组织的设想。1919 年建立的“国际联盟”辜负了人们对它的期望,没有起到维护世界和平的作用。反法西斯国家,特别是美苏都反对恢复国际联盟。1942 年 1 月 1 日,21 个反法西斯国家在华盛顿签署同盟宣言时,罗斯福就竭力避免“联盟”一词, 而提出“联合国家”的概念。所以,《联合国家宣言》的发表应视为筹建联合国的起点。
随着战争形势的转变,如何安排战后的世界秩序,如何把战时反法西斯国家的合作关系延续到战后,就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了。1943 年 10 月 19—
30 日,苏美英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根据美国的建议讨论建立国际组织的问题。中苏英美四国代表共同签署了《普遍安全宣言》。罗斯福为了避免重蹈国联的复辙,为了保证美国在未来的国际组织中起领导作用,特别强调这个组织要具有真正的世界性,必须要有苏联参加,并将中国列入大国行列。他提出了“四警察”的设想,要让美英苏中四大国在未来的国际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经过战争的打击,英国受到严重削弱,处处依靠美国;中国蒋介石政府更是俯首贴耳地听命于美国,因此,在“四警察中”,美国对苏联就可保持 3∶1 的优势,从而达到通过这一国际组织领导世界的目的。所以,罗斯福非常希望能充当“联合国之父”的角色。
1944 年 7 月 18 日,美国政府把国务院起草的《普遍国际组织暂定草案》
交给中苏英三国政府。1944 年 8 月 21 日—9 月 28 日,苏美英三国在华盛顿一所叫做敦巴顿橡树园的花园里举行会议,讨论和草拟战后国际组织的章程,9 月 28 日至 10 月 7 日为第二阶段会议,由美英中磋商。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实际上为未来的联合国宪章奠定了基础。会议在未来联合国的核心机构——安理会的表决程序问题和创始会员国资格问题上发生了分歧。美英认为,在决定实质性问题时,常任理事国如为争端一方,不能行使否决权,苏联则坚持可以行使。当时战争尚在进行,双方都不愿因此分歧而影响同盟关系和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立。
1945 年 2 月,美英苏三国首脑在苏联克里米亚半岛举行了雅尔塔会议。会议就否决权问题,通过了妥协性的方案,即“雅尔塔公式”。主要内容是: 安理会理事国关于程序问题的决议只需简单多数票通过即可,关于实质性问
题的决议,理事国的多数票中必须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方为有效; 当常任理事国是争端当事国时,如果决议是采取和平手段解决争端,或是安理会为审议争端而进行调查时,不得行使否决权,如作出决定,考虑采取出兵、断交等手段时,可以行使否决权。这就是“大国一致原则”,或“大国否决权”。英美对苏联提出的额外投票权问题,即允许乌克兰、白俄罗斯作为创始会员国问题表示谅解和支持。会议决定邀请 1945 年 2 月 8 日以前在
“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的国家和 1945 年 3 月 1 日以前向法西斯宣战的国家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
1945 年 4 月 25 日,成立会议在旧金山歌剧院隆重开幕。中国派了一个有中共代表董必武同志参加的代表团出席会议。苏美英法中的首席代表分别为莫洛托夫、斯退汀纽斯、艾登、皮杜尔、宋子文。经过两个多月的讨论, 于 1945 年 6 月 25 日通过了联合国宪 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第二天,51 国代
表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波兰是后来补签的)。这 51 国就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10 月 24 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的这一天定为联合国日。联合国总部最初设在英国伦敦教堂大厦,1946 年 1 月 10 日至 2 月 14 日在此举行第一届联合国大会,会议接受美国国会的邀请,将总部永远设于纽约东河之畔。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还规定它本身及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是: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使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不干涉内政。这些宗旨、原则基本上反映了世界人民的心愿。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有:1、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是主要的审议机构,每年 9 月份第三个星期二开幕。大会之外,还可举行特别会议。2、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在联合国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3、经社理事会。在大会的权力之下,负责协调经济和社会活动,并附有许多专门机构。4、托管理事会。负责监督对十一处托管领土的行政管理。5、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构。6、秘书处。是为其他机构服务、执行其计划和政策的常设机构,最初两任秘书长是挪威的吕格耳·赖伊(1946— 1953)和瑞典的达格·哈马舍尔德(1953—1961)。
总之,联合国是一个崭新的国际织织,是国际社会的集中表现。它虽不是一个世界政府,但却要对国际政治中的许多问题及时作出反应,有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当和平手段不能奏效时,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直至派出维持和平的部队。它不仅关心政治问题,还十分重视社会经济、文教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进行的大量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尽管联合国建立后, 在美国操纵下,使联合国宪章和各项决议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甚至曾
有过许多失误,但联合国的建立毕竟还是反映了世界人民爱好和平的心愿, 是全世界人民的伟大胜利。
(黄若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