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在事物出发的比喻

如果我们设法把比喻的艺术形式所应分成的一些不同的诗创作方式安排成为一些明确的主要种类,我们就会碰到困难,感到费力。它们都是一些处于附属地位的混种,简直见不出艺术的必要的因素。它们在美学里所处的地位一般就象某些动物变种或其它自然界偶然现象在自然科学里一样,困难都在于要经过划分而显出差异的正是自然和艺术这两个概念本身。作为同一概念下的差异,它们就应理解为真正符合概念的差异,而上述那些过渡性种类却不能纳入符合概念的差异里去,因为它们只是些还有缺陷的形式,刚离开发展的前一阶段而还不能达到下一阶段。这里过错并不在于概念。如果我们用作分类标准的不是事物概念的发展阶段,而是上述那些附属种类,本来不符合概念的发展方式就被看成是符合概念的了。正确的分类必须根据正确的概念,混种体裁只能看作正常的固定的种类在开始分化和过渡到新种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变种。

上述那样变种属于象征型艺术的艺术前阶段,因为它们一般是不完全的,因而只是追求真正艺术的一种企图,尽管具有造成真正形象的因素,但是只就有限、分裂和单纯的联系方面去掌握这些形象,所以仍然处在附属的地位。所以我们在谈寓言、隐射语、宜教故事之类体裁时,并不是把它们看作真正属于既有别于造形艺术又有别于音乐艺术的诗这一门艺术,而是着眼到它们从某种观点看,毕竟和一般艺术形式有一种关系,也就是从这种关系, 而不是从诗艺术的真正种类,即史诗、抒情诗和戏剧诗这些种类的概念,才能说明这些附属种类的特性。

我们把这些种类划分如下:先讨论寓言,接着顺序讨论隐射语,宣教故

事和格言,最后讨论变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