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形象化中从意义出发的比喻

如果在意识中假定的前提是意义与形象的分裂,而在这种分裂之中又要意义与形象显出关系,在这种意义与形象各自独立的情况下,就可以而且就必须从其中一方面出发,从外界存在的事物出发,或是从内心中的一般观念、感想、情感和基本原则之类出发。因为这种内在的东西也和外在事物的形象一样,是一种在意识中存在着的东西,在它不依存于外在事物的情况之下, 它是由它本身生发出来的。如果意义这样成了出发点,它的表现或现实存在就是从具体世界借来的一种手段,用来使抽象的内容意义成为可想象、可观照、可以从感性方面界定的对象。

意义与形象既然互相分裂,而同时又得假定二者之间有关系,这种关系, 象上文已经说过的,就不是一种绝对必然的互相依存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关联就不是客观地存在于事物本身,而是一种由主体造作成的。这种主体性通过表现的方式不是要隐藏起来,而是要让人认识到的。绝对的形象①须有内容与形式的紧密联系,即灵魂与肉体的紧密联系,起具体的灌注生命的作用,形成既根据内容和灵魂,又根据形式与肉体的内外两个对立面的自在自为的统一体。在我们所谈的这种比喻里,这两对立面的互相外在却是假定的前提,因此,它们的结合纯粹是一种主体作用,使意义通过外在于它的形象而获得生命,同时也是凭主体作用去解释一种现实存在事物的意义,把这种事物联系到原来属于精神的观念、情感和思想上面去。因此,在这类比喻形式里显得突出的是诗人(作为创作家)的主体方面的艺术,而在完善的艺术作品里也是主要地要从这方面着眼,才能分辨出哪些因素属于事物和它们所必有的形象表现,哪些因素是诗人所附加上去的雕饰。正是这些不难认出的附加品(主要是意象、类比、寓意和隐喻)是诗人从大多数人获得声誉的东西,其中有一部分的赞赏要归功于诗人的聪明才智,以及他所特有的主体方面的创造力。不过在真正的艺术作品里,象上文已经说过的,这些附加品只能看作次要的因素,尽管过去的诗学著作往往把这些次要的因素和诗之所以为诗的主要因素相提并论。

但是要结合在一起的意义和形象两方面既然是本来互不相关的,为着使主体的联系和比拟有理由可辩护,所用的形象在内容上就应该包含有与意义确有某种关联的情况和特性。对这种类似点的掌握是使意义具体化时所必依据的唯一基础,通过它才能把某一意义结合到某一形象。

最后,既然不是从具体现象出发,去从其中抽绎出一种普遍意义,而是从这种普遍意义本身出发,去使它反映到一个形象上,意义实际上就显现为真正的目的,对形象就要起统治作用,因为形象只是意义的显现手段。

我们将依下列次第,来讨论属于这个范围的一些特殊体裁: 第一,我们先要谈谜语,它与前一阶段的那些体裁最相近; 其次谈寓意,其中突出的特征是抽象意义对外在形象的统治; 第三是真正的比喻:隐喻、意象比譬和显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