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典型艺术

序论 总论占典型艺术

内容和完全适合内容的形式达到独立完整的统一,因而形成一种自由的整体,这就是艺术的中心。这种符合美的概念的实际存在是象征型艺术所努力争取而未能达到的,只有在古典型艺术里才出现。我们前此讨论美和美的理念时,已确定了古典型艺术的一般性质;向古典型艺术提供内容和形式的是理想①,古典型艺术用恰当的表现方式实现了按照艺术概念的真正的艺术。

但是我们在第一部分内容里讨论其发展过程的那些因素也有助于这种完整化。因为古典型的美用自由的独立自足的意义作为它的内在因素②。它不是用随便哪一件事物的意义,而是它本身就是意义,因而也就由它本身显出意义。这就是精神性的因素,一般把自己变成自己的对象③,在这样使自己对象化之中,精神性的因素就有了外在的形式,这种和内在意义统一的外在形式也就有了它自己的意义而且显示出它对自己的认识。我们在讨论象征型时也是从意义和它的由艺术创造出来的感性表现之间的统一出发,但是这种统一在象征型里只是直接的④,因而是不适合的。它的真正内容不外处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它的实体和抽象的普遍性来看还是用肉然因素本身,因而还是个别孤立化的自然存在,尽管应该表现出而却还不能表现这种普遍性;另一种是用内在的只能由精神去掌握的内容,要表现,就只能用对精神为异质的直接存在的个别感性事物,这也还不是适合的表现方式,因为意义和形式的关系一般只是类似和暗示的关系,从某些观点看,双方可以凑合在一起,从另外一些观点看,双方却互不相干,因此,统一就遭到了破坏①。例如在印度的世界观里就是如此,一方面是简单的抽象的内在理想因素,另一方面是自然界的杂多的现实事物和有限的人类生活,而幻想在动荡摇摆中时而偏向到这一方面,时而又偏向到另一方面,展转反侧,既不能使观念性的因素本身具有纯粹的绝对的独立自足性,又不能使它真正体现于现成或改造过的现象界材料,不能使内容和形式在一种较静穆的统一中得到表现。把互相对抗的因素杂揉在一起固然可以使杂乱离奇终于消失,但是只是为着让路给同样不圆满的只提问题而不回答的秘奥方式的谜语。这种内容之所以缺乏自由和独立自足性,是因为内在因素还不是本身完整因而统摄和它异质的外在因素于一种整体而呈现于意识的。这种独立自足性在本身上而且为本身就是自由的绝对的意义,也就是自意识(自觉性),这种自意识以绝对为内容,以精神的主体性为形式。和这种自己确定自己的能思考又能起意志的力量相比,其它一切都只相对地、暂时地显出一种独立自足性。自然界感性现象,例如太阳,天空,星辰,飞潜动植河海之类,都只有一种抽象的自对自的关系,因为它们都和自然界其它事物处在不断的交互影响的过程中,只有从人类的有限认识的角度来看,它们才象是各自独立自足的,它们还没有显出绝对的真正意义。自然固然也显现出来,但是只显现于外在于自己的事物

① 参看第一卷第三章。

② 英译作“理想的实体”,法译作“亲切的内容”,俄译作“内在的本质”。

③ 即“自觉”或自己认识自己。

④ 未经艺术调解的,自在的,不自觉的。

① 象征型把原来对立的精神因素和自然因素拼凑在一起,不能达到真正的统

之中,它的内在本质不是作为自在或自觉的本质而独立存在,而是分散到多种多样的复杂现象里,所以就不是独立自足的。只有在精神中,在具体的, 自由无限的自己与自己一致的精神中,真正的绝对的意义才在它的具体存在中显现为真正独立自足的。①

在精神意义力图从直接的感性事物中解放出来而获得独立自足的路程中,我们碰见过出自想象的崇高化和神圣化。具有绝对意义的首先是绝对或太一,这种绝对能思想,脱净一切感性因素,自己和自己发生关系,而且在这种关系中把它所造成的另一体,即自然和一般有限事物,设立为否定面, 为本身变化无常的东西。只有自在自为的普遍的东西才显现为驾御全部世界的客观力量,不管这种太一被带进意识和表现出来时对它所创造的事物是采取明确的否定的态度,还是以肯定的泛神主义的方式内在于这些被创造的事物里②。但是对于艺术来说,这种观照方式有双重缺陷。第一,这种形式基本意义的太一和普遍性还没有从本身上得到明确的定性和分化为差异面,因而还没有显出可以看作精神的真正的个性和人格,能表现为既可供感性观照又符合精神内容的具体形象。精神的具体理念却要求精神从本身得到定性(自决定)和见出差异(自分化)。精神既把自己化为对象,在这种双重化①之中就获得了一种外在显现,这虽是肉体的,却仍完全是由精神渗透的,因而单就它本身来看,这种外在显现就恰恰表现出精神,让精神作为它的内在意义,它就是精神的外在形状和实际存在。其次,从客观世界方面来看,这种本身未现差异的抽象的绝对还有另一个缺陷,那就是使实际现象本身无实体性,因而不能把绝对真正地表现于具体形象。

和对神的抽象而普遍的庄严性格的颂赞相反,我们在这种艺术形式向较

高一级转化之中,看到在东方出现过一个艺术阶段,其中艺术专使人想到消极方面,即变化无常,灾祸痛苦以及由生到死的过程。这里是差异面单独出现,没有由主体综合成为独立自足的统一体。但是这两方面,即本身独立的统一体和它所现出的差异面和定性,只有在经过调解所转化成的具体的整体里,才能产生真正的自由的独立自足性。

结合到这个观点,在崇高之外,我们还可以趁便提到也是从东方开始发展的另一种观照方式,这就是与唯一的神的独立自足性不同的个别的人身被理解为具有内在的自由、独立自足性和无所依存性,这种观照方式当然不能超出东方文化教养所允许的程度。采用这种观照方式的主要是阿拉伯人。他们居在沙漠里,面对着无边大海似的平原,头上是晴朗的天空。在这样的自然界里他们要依靠自己的勇气和膏力乃至维持生活的手段如骆驼、马和刀矛之类。他们不象印度人那样软弱和缺乏个性,也不象晚期伊斯兰教诗歌中的泛神主义,他们所显示的是个人性格的坚强独立性,他们也听任外在事物保持它们的明确界定的直接现实状态。和个人性格的这种初步的独立性相联系的是忠实的友谊,对宾客的殷勤,高尚的风操,但是也有无餍的报仇欲,永

① 这一段说明只有具有自意识的精神才是绝对的,独立自足的,自己决定自己的,和它的实际客观存在处于统一的,也才可以用作真正艺术内容的。单纯的自然界事物则没有自觉性,各自孤立而且互相依存,互相影响,显不出绝对或独立自足性。

② 这里说的是两种不同的象征型艺术观点:一种是在崇高的艺术里精神超越自然,否定自然;另一种是在泛神主义的艺术里,神内在于自然界,详见本卷上文关于“崇高”的部分。

① 精神认识到自己,就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或对象。

不能忘的仇恨以及发泄仇恨时所表现的绝不饶人的激情和极端无情的残酷。但是在这种基础上所发生的一切都显得在人世间是合乎人情的事。这不外是一些报仇的情节,爱情的关系,自我牺牲的高贵品质,其中没有什么幻想和奇迹的意味,一切都是按照事物的必然联系确凿不移地进行着。我们前此已经见过,希伯来人也有与此类似的对观实事物的观照方式,他们也是实事求是,不仅看到事物的实际效用,也看到它们的自由的力量。性格的坚强独立性以及仇恨和复仇方面的野蛮性在原始犹太民族性格中也是根深蒂固的。不过犹太人和阿拉伯人有一个显著的差别:在犹太人中间,连最强有力的自然事物的形象之所以被描绘出来,并不是为着显示上帝的威力,在上帝面前一切事物都失去独立性,就连仇恨和报复也不是私人对私人的,而是整个民族的仇恨,是向上帝表示的忠贞。例如晚期的《诗篇》特别是《先知书》①所祷祝的往往是其他民族的灾祸和灭亡,这些作品的气魄也往往表现在咒骂方面。

以上所说的一些观照方式之中当然也有些真正的美和艺术的因素,但是这些因素是互相外在的,分裂的,没有达到真正的统一,只是凭虚假的关系结合在一起。因此,神的观念性的抽象的统一还不能产生见出真正个性的完全恰当的艺术表现形式,而自然和人的个性,无论从内在或外在方面来看, 也还没有显出由绝对以否定的方式渗透进去。须用作基本内容的意义是外在的,而要表现它的现象则是确定了的,这就产生了第三种即比喻的艺术活动。在比喻里意义和形象两方面完全各自独立了,而把双方结合在一起的则只是进行比喻活动的那个看不见的主体,因此,意义外在于形象的缺点就更显得严重,就成为一种对真正的艺术表现起消极或否定作用的因素。如果这种否定作用真发生了,意义就不再是一种本身抽象的理想,而是一种在本身而且由本身确定的内在意义,作为这种具体的整体,这内在意义本身就包含它的另一面,即本身完整而明确的形式或表现方式,因此,它在这种外在存在里, 作为它所特有的形式里所表现的和显出的意义就只是它自己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