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喻的艺术形式:自觉的象征表现

就崇高和真正的无意识的象征作用这二者的差别而言,崇高突出地显示出两点:一方面是意识到的意义与有别于意义的具体显现之间的分裂,另一方面是这二者之间的直接或间接显露出来的互不适应,因为普遍的意义溢出于个别特殊的现实事物。但是无论是在泛神主义的幻想里还是在崇高里,真正的内容,即一切事物的普遍的太一实体,如果不联系到具体存在的事物, 就不可能呈现于感性观照,尽管这些事物并不能充分表达出它的本质。不过这种联系是由实体本身决定的,实体在自己的偶然附属品①的消极性之中就显示出自己的智慧、慈善、威力和正直。所以就连在崇高里,意义和形象的联系至少在大体上也还是本质的和必然的,被结合的双方也还不真正是互相外在的。外在因素在不自觉的象征方式里本来是以自在(不是由人意识到的) 方式而出现的,在现阶段却须是着意安排的。在论象征型艺术的这最后一章里,我们要讨论这种外在因素以什么形式出现。我们可以把这种形式叫做自觉的象征表现,或是说得更确切一点,比喻的艺术形式。

所谓自觉的象征表现指的是:意义不只是就它本身而被意识到,而是明确地看作是要租用来表达它的那个外在形式区别开来的。这里表达出来的意义,象在崇高里一样,不是基本上就显现在用这个象征方式来产生的形象上。意义与形象之间的联系不再是一种由意义本身决定的联系,象在前一阶段(崇高)里那样,而是或多或少地偶然拼凑的一种结合,取决于诗人的主体性, 取决于他的精神渗透到一种外在事物里的情况,以及他的聪明和创造才能,

——凭这些因素,他时而从一种感性现象出发,然后替它想出一个和它有联系的精神方面的意义,时而也可以从实际的或相对内在的观念出发,把它加以形象化,或是把它联系到另一个具有类似性质的形象上去。

所以这种结合方式和素朴的不自觉的象征表现的区别在于主体(艺术家)对于他选作内容的那个意义的内在本质,以及他用来以比喻方式去表达这内容的那个外在显现形式的性质,都认识得很清楚,而且自觉地把所发见的二者之间的类似点摆在一起来比较。至于现阶段(自觉的象征表现)和崇高的区别则在于就一方面看,在艺术作品里意义和它的具体形象的划分和并列固然在不同程度上被明确地显示出来了,而就另一方面看,崇高中的那种意义与形象的关系却完全消失了。因为用作内容的不再是绝对本身,而是一种有定性有局限的意义,而且在意义和它的形象化之间所作的自觉的划分之中,形成了一种本来也是不自觉的象征表现所要达到的那种关系,不过现在是用一种自觉的比喻来形成的。

就内容来说,绝对或唯一主宰已不再能被理解为意义,因为具体存在和概念既分开,而又并列在一起(尽管是比拟地并列),对于艺术意识来说, 它既然把这种形式看作最后的恰当形式,就已认定有限作为内容了。在宗教诗里情况却不如此,神是一切事物中的唯一意义,在神面前,一切事物都显得是可消逝的,空虚的。但是如果意义可以从本身有局限的有限事物中找到它的类似形象或比喻,那么,意义本身就会更是有局限的,因为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阶段里,外在于内容的单凭诗人任意选择的形象,由于和内容有某

① 偶然附属品即有限事物,包括自然和人;有限事物在实体面前显得是消极的,在智慧慈善等方面都无法和实体(神)比拟。

些类似点,就被认为是相对恰当的形象。所以比喻的艺术形式从崇高那里只保留下这一特点:每一个形象都不能充分地如实地把要旨和意义表现出来, 它只是意义的一种图形和比喻。

因此,这种象征方式在整部艺术作品里成为基本类型时,只能算是一个次要的种类。因为它所用的形象只不过是一种直接感性存在或事件的描绘, 是应和意义明确地区别开来的。但是如果艺术作品是只用一种题村来造成的而且在表现上形成一种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比喻就只能作为附带的因素才有用,例如在古典型艺术和浪漫型艺术的作品里,它只用来作为一种雕饰或附属品。

所以我们如果把这整个阶段(自觉的象征)看作前两个阶段(崇高和真正的象征)的统一(因为它既有崇高所根据的那种意义与外在现实事物之间的分裂,又有在真正的象征里出现的那种用具体现象去暗示一种相关联的普遍意义的方式),这种统一也不能形成一种较高级的艺术形式,而只能形成一种虽清楚而却肤浅的构思方式,在内容上是窄狭的,在形式上多少是散文气的,既没有真正象征的那种秘奥的深度,又没有崇高的那种高度,而是从这两个阶段降低到平凡的意识。

如果要就这一领域进行较确切的分类,我们就会发见在各种比喻之中, 意义本身总是前提,和它相对立的是一个与它有关联的感性形象,一般总是意义放在首要地位,而形象则只是单纯的外衣和外在因素;不过另一方面也会发见这样一个差别:这两方面之中,有时是这一方面,有时是那一方面首先出现,作为出发点。这就是说,有时是形象作为一种独立的外在的直接的自然的事件或现象摆在那里,要从此见出一种普遍的意义,有时是意义先单独地出现,然后替它从外面挑选一个形象。

在这里我们可以分辨出两个主要类别。

a)在第一类里,具体现象(不管是从自然还是从人类事迹和行动中采取来的)一方面构成出发点,另一方面也构成表现的主要方面。这具体现象当然只是由于它所包含的和显示的一般意义,才被挑出来,它得到加工或发展, 目的就在于运用相关联的个别情况或事件去表达出这个一般意义;但是这种普遍意义与个别事例之间的比喻还不是明确地作为主体的活动而表现出来, 整个表现还不只是一种单纯的装饰品,去装饰一件本来无须装饰的独立自在的作品,而是着意要显得本身就是一个整体而出现的。属于这一类的有寓言、隐射语、宣教故事、格言和变形记。

b)在第二类里,意义是首先呈现于意识的,而意义的具体形象则只是

次要的附带的东西,本身没有独立性,完全隶属于意义,所以选这个形象而不选那个形象来进行比喻,就取决于主体的任意性。这种表现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产生不出独立自在的艺术作品,所以只应用来参加到其它艺术形象里去作为附属的因素。属于这一类的有谜语、寓意的作品、隐喻、意象和显喻。

  1. 第三,我们还可以附带地提到教科诗和描写诗。在这两种诗创作方式里,前者只是把一般意识理解得很清楚的对象的一般性质换个方式去显示出来,后者是把具体现象的描绘看作独立的,本身就有意义的,因而都是把只有在统一和互相渗透中才能产生真正艺术作品的内外两个因素完全割裂开来了。

艺术作品中的这两种因素的割裂就使得属于这一范畴的各种体裁几乎完全落在语言艺术(文学)范围里,只有诗才能表达出这种意义与形象的各自

独立,而造形艺术的任务则在于用外在形象去显示出内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