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均应填具“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出口企业的贸易性质,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鉴定;出口产品退税的税种,税目、税率,计退税依据以及有关退税政策调整时,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 30 日内,重新修订出口产品退税鉴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