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1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还可恢复原金额再被利用,周而复始,一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这种信用证多在大额合同,品种单一,多次交货的情况下使用。这样既可避免一次开证而占压过多的资金,又可避免多次开证的手续和费用。这种信用证应加列循环使用的条款,如“This
credit is automat ically revolvingforfive times each for up to the LCvalue U SD50 , 000 andtota1 value does not exceedUSD300 , 000”(此信用证自动循环五次,每次最大信用证金额 5 万美元,总金额不超过 30 万美元)。
循环信用证可以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形式。按时间循环是指受益人按固定的时间阶段议付一定的信用证金额,议付后,重新恢复原金额,下一个时间阶段仍可再议付。上次未用完的余额可并入下次使用的叫“积累循环”,不能并入下次使用的叫“非积累循环”。
按金额循环是指在规定的金额用完之后,还可恢复原金额,再次使用。循环生效的方式有三种:a.自动循环:即金额用完后立即恢复:b.半自动循环:即金额用完后,在一定时间内开证行未通知中止循环,金额即可再恢复使用;c.非自动循环,即金额利用后要等到开证行通知恢复原金额才可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