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贸促会或商检局出具的产地证

  1. 出口商(Exporter):注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商名称和详细地址。应为信用证受益人或合同卖方。

  2. 收货人(Consignee):应填收货人名称、详址、国名等。收货人应为最终收货人,根据情况可能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单通知方或信用证规定的特定收货人。托收项下可能是合同的买方。如信用证无规定亦可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留空不填。

  3. 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应填装货港、到货港和运输方式。如须转口,亦应注明。

  4. 目的港(Destination port):填最终目地港。

  5. 签证机构使用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由出证人在需要时填注。例如在原证遗失的情况下,可以声明原证作废而补发新证。

  6. 唛头和包装编号(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唛头与编号应与发票或提单一致。无唛头或散装货,此栏应加“NO MARK”或“N/M”。

  7. 货名、包装件数、种类(Description of goods,number andkind of packages):货名应与发票一致。包装件数应在小写数字之后用括号加注大写英文数字。例如“50 桶肠衣”,应注“50 drums(FIFTY DRUMS ONLY) of Casing”。散装货应在货名之后或下方注“IN BULK”(散装)。

8.H.S.税目号(H.S.Code):此栏应按《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英文简称 HS)规定的四位数字级税目号填写。

  1. 数量或重量(Quantity or Weight):数量应按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写,如“件”、“套”、“只”等。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应注毛重或净重。例如,净重 5000 公吨,应写“5000 METRIC TONS NET WEIGHT”。

  2.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

应按申报出口货物商业发票的编号填写。日期应按月、日、年顺序填写,月份用英文缩写。例如 1992 年 8 月 3 日,应写成 AUG.3,1992。

  1. 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声明内容为“下列签字人在此声明:上述货物的详细情况和声明是正确的,全部货物均为中国产,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correct,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China and that they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此栏下面为声明的地址、日期及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和盖章。地址通常为出口商所在地。日期应晚于或同于发票日。应加盖申报单位英汉对照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签字与盖章不得重合。

12,签证机构证明(Centification):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出口商的声明是正确的”(It is hereby certifled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exporter is correct)。此栏下面应注签证地址、日期、证明机构签字和盖章。签证地址应为签证机构所在城市。日期应同于或晚于发票和出口商声明日期。

银行对一般产地证的审核方法和要点 通常信用证对产地证的规定举例如下: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2 copi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issued by×××××” “Origin Certificate in two copies”

(一)按信用证核对产地证,审查是否单证一致

  1. 是否提供了要求的产地证。名称、出证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 核对产地证份数并注意各页内容是否完整。

  3. 审查是否满足了信用证对产地证规定的其它内容。

(二)将产地证与发票及其它单据核对,审查是否单单一致

  1. 出口商名称、地址是否与受益人一致,托收是否与合同的卖方一致。

  2.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应与开证申请人一致,托收与买方一致。除此以外,可不予核对。

  3. 运输方式和路线应与发票或提单核对。但目的港可不同于提单上的目的港。

  4. 审查唛头、编号、货名、包装数量和种类等是否与发票一致,注意包装数量大小写一致。与发票不符,应修改产地证。

  5. 审查货物数量、重量、发票号码和日期等是否与发票相符。

  6. 审查出口商声明栏和签证人签证栏的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注意发票日期,出口商声明日期和签证日期应符合由先到后的时间顺序,即先制发票,后声明,再签证,或者同日进行。

  7. 受益人产地证和制造厂商产地证内容可适当省略,但产地证明词及与出口货物相联系的业务编号或唛头,货名等应注明,而且应与发票相符。

  8. 审查信用证要求产地证加注的其它内容,凡应与其它单据相符者均应核对。

四、普惠制产地证(G.S.P.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即普遍优惠制产地证 A 种格式(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 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1. 发货人名称、地址、国名“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 sbusiness name,address,country)”:应填信用证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要注发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国名,如第三方发货,应与提单发货人一致。

  2.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Goods consigned to (Consignee’ sname, address, country):此栏应填给惠国的最终买方。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信用证没规定者可打信用证开证人。如开证人不是实际买方,可打合同规定的或客户提供的实际买方,或提单被通知方,或者如果货去欧共体可留空不填。

  3. 运输方式及航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known)”:填运输方式、启运港和目的港。例如“By sea from Xin- gang to Paris”。如已知转口或途径航线,应注明。例如“with tran- shipment at Hongkong 或 W/T at Hongkong”,“Via Singapore”等。这一栏的内容只是尽发货人所知进行填写,不知道的可以不填。

  4. 供官方使用栏“For office use”:由出证单位或其它官方机构在必要时批注与本证有关的事宜。

  5. 项目编号“Item number”:根据不同类别的商品依次列出顺序号。注意某一大类商品可列一个编号。例如陶瓷包括杯、盘、壶等应作为一类, 无须细分。但如有陶瓷和搪瓷,则应分为“1”和“2”两类依次排列。

  6. 标记和包装号码“Marks and number of paekages”:标记和包装号码(即唛头)应与其它单据一致。无唛头时应加“No Mark”或“N/M”。 7.包装件数、种类、货物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此栏内容应与发票一致,但在包装件数的小写数字后面用括号加大写数字。例如 100 箱餐具,应写成“100(ONE HUNDRED)

Cartons of Dinner set”。另外,信用证要求加注的其它内容,例如信用证号、合同号等应加在此项内容下面。

  1. 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按产地证格式背面规定填写:
  1. 此产品如系出口国自产,应填“P”。

  2. 货去美国,填“Y”后加本国原料成本和加工成本在该货出厂价中所占的百分率,如“Y”35%。

  3. 在一个以上最不发达国家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去加拿大的填“G”,

    去其它给惠国的填“F”。

  4. 货去奥地利、芬兰、日本、挪威、瑞典、瑞士和欧共体的填“W”,

    后加税则号,如“W”98.02。

  5. 货去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独联体,在出口国增值的产品,填“Y”,后加进口原料和部件的价值在该产品出口离岸价中所占的百分率。如“Y”45%,对于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受惠国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填“pK”。

  6. 货去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可不填此栏。

  1. 毛重或其它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有包装的货物可只填毛重,或填毛重加件数,如裸装货可只填货物件数,如散装货可只填净重并加注“N.W”。

  2. 发票号码和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应按实际发票号码和日期填写。

  3. 证明“Certification”:此栏的证明文句系出证单位证明出口商所

申报的各项内容是真实的。证明文句下面应注出证单位的地址,出证日期, 签字和出证单位盖章。此处应为商检局签章。并且只须正本一份签字盖章。地址填商检局所在城市名称,出证日期应晚于发票日,早于提单日。

  1. 出口商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此栏系出口商声明(1)此证所填内容是正确的;(2)货物完全产于某国(中国)和(3)这些货物满足普惠制中规定的向某国(进口国)出口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在文句中“⋯⋯produced in”之后应填“China”或“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在“⋯⋯goods exported to”之后填最终进口国名称。最后, 正副本都要填出口商地址、声明日期、出口单位盖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注意正副本都应手签。出口单位应与发货人一致。

声明日期应早于或同于第 11 栏的出证日期。晚于或同于第 10 栏的发票日期。

  1. 在普惠制产地证名称“G.S.P.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A”上部应注明该产地证编号。在下部“Issued in”之后填写发行国家“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