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条

对收到单据的免责

  1. 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中所列的单据一致。如果发现有遗漏或与托收指示书中所列不符,应立即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无其它义务。

  2. 如果单据表面上并未在托收指示书中列明,托收行不应就这些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向代收行提出异义。

  3. 根据本规则第 5 条(c)款,第 12 条(a)款及(b)款的规定,银行提示所收到的单据时,无须进一步审核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