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务机关对出口产品退税有关单证的审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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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营出口销售帐的审核。要认真审查和严格划分境外销售和境内销售的销售收入;审核出口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和结转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申请退税的出口产品与“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的产品名称,规格等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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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盖有“验讫章”的原件。报关单中的产品名称,规格等应与出口发票一致;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应与申请退税单位一致;属于代理出口的,则应有“代理出口产品证明”。报关单中“贸易性质”栏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
的不予退税,注明“进料加工”的,则应从退税款中抵扣进口料,件的兔税额;“结算方式”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资,替换国外退货的产品和无偿赠送的样品展品,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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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发票的审核。出口产品数量,贸易总额应与销售明细帐,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和申请退税产品数量,销售收入一致。属于工业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应审核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 确定退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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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货发票的审核。进货发票所列的价格,金额应为产品的出厂销售单价,出厂一销售金额(即工厂产品税,增值税计税金额)。凡购进金额中包含购进等其它费用,则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确定费用扣除率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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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退税率的审核。退税税率应与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鉴定的退税税率一致。出口企业将不同税率的出口产品放在一起核算的,由企业分别不同的产品按适用的税目,税率计算申请退税。划分不清的,退税税率一律按从低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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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审核。“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的数据计算必须准确,横向与纵向的逻辑关系必须清楚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