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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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的种类用错。例如信用证规定为保险单(InsurancePolicy) 而保险公司出具的是保险证(Insurance Certificate),这种情况必须更换。但如信用证规定为保险证,出具保险单则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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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抬头打错。有时信用证规定以开证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或者规定空白抬头(To order),而制单时按习惯打成受益人抬头。这种情况应该修改或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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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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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不符合信用证规定,例如信用证规定按发票金额的 100% 投保,而保单按通常 110%的比例保险。如保险金额比规定金额大,不改亦可,但受益人须多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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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佣金、折扣的情况下未按扣除前的毛值而按净值投保,使买方利益得不到完全的保障。这种计算上的错误应该更正。否则同样构成单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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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保险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大写金额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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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有误,有时由于出保单时船名未定,或临时变更运载船只而保单未改,造成单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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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注转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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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险别有误。如保单内所列险别比信用证规定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大,不改亦可,但受益人须多支付保险费,如保险责任范围小,则应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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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注赔付地点或赔付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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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单日晚于开航日,这一问题必须更正,否则银行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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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背书或背书性质错,应酌情补背或改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