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投保单
投保单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它保险机构印发由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填报办理投保手续的单据。保险公司凭此出具正式的保险单证并对保险标的物履行承保责任。投保单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号、投保日期、投保公司名称、唛头、包装及数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船(车)名、保险单份数、保险条款、运载工具、开行日期、要求转船地点、启运港和目的港等。填写投保单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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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日期”填实际办理投保的日期,该日期应在货物装船(车)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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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通常填投保公司即出口公司名称。 3.“唛头”可填实际唛头或注“As
per invoice No.×××”。4.“包装及数量”、“保险货物项目”应按发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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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份数”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如无规定,可由受签人自订,通常为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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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应全部按信用证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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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航日期”应在投保日期之后。可填运输工具大约开航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