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包装单、重量单、尺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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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联合,与证不符。凡信用证分别列明的单据均应单独出具,不能与发票或上述三种或两种单据互相联合。凡联合者均应重制或各出一份彼此相同的单据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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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唛头、包装件数、毛净重等与发票不符。这往往是由于制单人员疏忽所致。应视具体情况酌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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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反映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例如,详细包装单没有单位包装的货量或没有某一类别货物的总货量。对此应做必要的补充。其它单据如信用证未作具体规定则只注总量即可。
十五、各种证明函、收据、通知等 1.一般信用证对这类单据的内容都有具体规定,但出具的单据中部分内容与证不符或时态、语态等未做相应变更。可酌情作局部修改。
2.出具日期不合理。例如有的信用证对出单或通知时间有具体规定,实际出单或通知时间超过规定限度。对于这种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办事,如果不行,凡可以更正者一定要更正,否则只好视为不符点。 3.装船通知或电抄部分内容与发票不符。有的受益人在原件上修改,或
修改后复印等,尽管开证行很少由此而提出拒付,但此办法不可取。
4.信用证要求“证明的电抄”(Certified cable copy)。有的未加证明,只要加盖受益人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