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装运期和有效期

1.信用证应有装运期和有效期,没有装运期的以有效期为装运期,即装效同期。无有效期的信用证被视为无效,应联系开证人请开证行加以证实。 2.审查装运期应主要考虑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是否可以生产或组织

足够的货物,或者是否可以安排合适的运载船只,如果做不到,就应洽开证人延展装效期。

3.修改中只展装期未展效期,可理解为装效期同展。只展效期未展装期, 不能认为装效同展。如需展装期还须联系开证人修改。

4·在信用证或修改内只注到期日或在到期日之前注有下列单词的均包括所述日期,如:on (在),to(至), till 或 untill(直到), by

(截止), from(自⋯⋯开始), on or before(在某日或某日之前), onor after(在某日或某日之后),on or about(在某日或某日之前或之后五天之内)等,而到期日在下列单词之后均不包括所述日期,如:before

(在某日之前),after(在某日之后)等。

  1. beginning 指月初(1 日至 3 日),end 月末(28 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early 上旬(从 1 日到 10 日),middle 中旬(从 11 日到 20 日),late 下

旬(从 21 日到月底),firsthalf 上半月(从 1 日到 15 日),secondhalf

下半月(从 16 日到月底)等。

  1. 凡使用“as soon as possible”或“ASAp”(尽快),“immediate-ly”

(立即,马上),“prompt”(迅速)等词应洽开证申请人改成具体日期。7.信用证规定装效期为“one month”(一个月),“three months”

(三个月),“a half year”(半年或六个月),“a quarter”(一季度或三个月),“4 weeks”(四周)等均从开证日起算。

  1. 有的信用证规定有交单议付期限,如“Documents must bepresented for Degotiation within 15 days after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必须在运输单据签单日后 15 天内交单议付)。此期限一般为 15 天,也有的时间较短,10 天、7 天、5 天,甚至装效同期。受益人应考虑在此期限内是否能交单议付,如做不到,应洽客户修改。

  2. 如无上述交单期限,又未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则受益人的交单不应超过装运后 21 天。超过后提单将成为陈旧提单,银行不予接受。

  3. 如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日适逢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

日,但装运期则无此规定。

  1. 如在信用证效期之后注有中国以外的什么地方,这表示信用证在国外到期。这种条款原则上不能接受。因为我们的单据寄出后,无法保证在到期日当天或之前收单银行一定能收到单据。在实际业务中,如确属业务需要, 开证人又坚持不改,可适当放宽。但受益人必须在预计收单银行收到单据一个邮程之前向当地银行交单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