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对承运货物收据的审核方法和要点
(一)按信用证核对承运货物收据,审查是否单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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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承运货物收据格式,名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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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全套。收据下方注有正本份数,通常正本 1 份,也有的 2 份,
审查实际正本份数是否与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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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洁净,如收据内有不洁批注,则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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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收货人(如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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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背书(如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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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运费支付条款,出口港澳的货物均为运费预付
(Freighiprepaid),收据中有印妥的栏目,审查是否已注运费预付的地址。7.审查被通知人。被通知人通常为开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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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启运地与目的地,应与信用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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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装车日期(通常为签发收据的日期)是否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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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信用证可能对承运货物收据规定的其它内容。
(二)将承运货物收据与发票核对,审查是否单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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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发货人与发票出票人核对是否相符。第三方作为发货人亦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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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唛头,包装种类和件数,货名,货量,毛重等,均应与发票包装单等相符。审查包装件数的大小写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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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其它应填注的项目是否已填注齐全,例如,运单号或车号,装车日期,提货接洽地点,外运公司签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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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装车日期应该同于或早于签发收据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