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转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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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信用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者,被视为允许转船。如货物需中途转船, 不必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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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证规定“via ××port”系指经过某港的航行路线或转口路线.如来证同时规定允许转船,则可在此港转船。例如来证规定“via Hongkong”, 则提单可注“with transhipment at Hongkong”。但 如来证规定不允许转船,则 via Hongkong 只是航行路线途径香港,不能转船。如仍须转船,应联系开证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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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船,而且如果转船,须在提单上注明二程船名。
通常情况下船公司无法提供确切的二程船名,应联系开证人取消此条款或改为转船后将另行通知二程船名。
- 如来证规定不允许转船,但如果启运港或目的港泊位较少,条件较差, 无直达船或固定船期等,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将信用证改成允许转船,即通过在中途转船的办法才能尽快将货物从启运港运至目的港。
如来证规定允许转船,但对转船口岸及转运船只等加以种种限制,受益人应及时与港口当局或海运公司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要,则应对信用证条款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