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条
通知
代收行应按下列原则通知托收结果
- 通知的形式
代收行向发出托收指示银行送交的所有通知和信息都应载明必要的详细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包括后者托收指示书的编号。
- 通知的方法
托收行有义务指示代收行关于本条(c)款 1.2.3.中说明的三项内容的通知方式,没有这种指示,代收行将自行选定通知方式,而费用则由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承担。
(c)1.付款通知
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发送付款通知,详细列明收妥的金额,已扣除的手续费和/或开支和/或费用和款项的处理方法。
- 承兑通知
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发送承兑通知。
- 拒付通知和/或拒绝承兑通知。
提示行应尽力查找拒付和/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尽快如实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提示行必须无延误地向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发出拒付通知和/或拒绝承兑通知,收到通知后,托收行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如果在发送拒付通知和/或拒绝承兑通知后 60 天内,提示行未收到该项指示则可将单据退回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