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的形式和构成
第 4 条
托收指示
(a)1.所有交办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载明遵守 522 托收规则并有完整明确指示的托收指示书,银行只允许按托收指示书中的指示和本规则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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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会为了获得托收指示而审核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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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在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对委办托收一方/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银行的指示不予考虑。
- 托收指示应包括下述适用的内容:1.委办托收银行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邮政和
SWIFT 地址,电传,电话,传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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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详细资料,包括全称,邮政地址,如有可能,应包括电传,电话及传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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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提示所在地,如有可能, 应包括电传,电话及传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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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行(如有)的详细资料,应包括全称,邮政地址,如有可能,还应包括电传,电话及传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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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的金额和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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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托收单据的清单和每种单据的份数。
- 获得付款和/或承兑的条件。b.交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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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和/或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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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条件
委办托收业务的一方有责任将交单条件清楚列明,否则,银行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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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费用,包括注明可否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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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利息,应注下列内容,包括注明可否放弃。a.利率
b.计息期限
c.计算基础(例如一年 360 天或 365 天) 10.支付方式和付款通知形式。
11.当遭拒付,拒绝承兑或不能满足其它规定时的指示。
(c)1.托收指示应载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如地址不完整或不准确,代收行可在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的情况下尽力查找合适的地址。
2.代收行对由于地址不洋而造成的延误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