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条

托收的当事人

  1. 就本条文而言,各有关当事人是指: 1.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人,
  1. 托收行,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

  2. 代收行,即除托收行以外,参与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

  3. 提示行,即向付款人办理提示手续的代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