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单据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修改方法
一、综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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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时间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或交单期,或超过提单日后 21 天, 这是经常出现的不符点,如果确实无法补救,只好按不符点出单。有的受益人请求银行倒签议付日以表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单,这是一种弄虚作假行为,应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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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单据种类或份数不够。这往往是由于受益人疏忽或看错份数。应要求受益人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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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内容不全或有空白页,这可能是由于制单时复写纸未垫好或漏垫,致使部分或全部内容无法打印出来。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将内容补全或另补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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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出具的单据漏盖受益人章。在信用证要求签章的情况下,应要求受益人补盖。如议付行备有受益人章,银行代补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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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中错字、漏字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是出现在名称、地址、数字等关键部位,出现这种错误必须进行修改更正或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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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上的错误,例如货物价值、毛净重、尺码、包装件数或货物数量等都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受益人在更正之前应进行验正并计算出正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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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要求单据手签,而提供的单据却是盖章,更正的办法是可以在图章旁边另加手签,或重制单据,但这都必须要求签字人重签。有时受益人与出单人不在一地,往返签字很麻烦,有的受益人用描原盖章笔迹的方法作技术处理。这样作虽然有时也能解决问题,但不应提倡和效仿,而且也有个别拒付现象。最好的办法还是认真领会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到万无一失。8.单据内容编排不合理,不妥当,这对初做此项业务的人来说比较普遍。不知道单据内应该陈述哪些内容及顺序如何安排。有的内容过多,罗列许多信用证没有的内容。有的内容过少,信用证规定的内容没有得到完全的反映。内容的安排有很大的随意性,看不出轻重主次和思维上的逻辑性。对于这些问题应视情况,凡信用证上有的或者应在规定单据内反映的内容必须反映。多余的内容可通融接受,但应劝说受益人以后制单应尽量精减。排列顺序不合理也不一定退回重制,但这必竟是衡量单据质量的重要标准,制单人员应掌握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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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的地方过多,修改方式很不得体,涂涂抹抹,有的页角折皱翻卷, 很不雅观。这种作风应该改变,严格来讲,涂改在三处以上就应重制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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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修改之后不加手签或更正章证实。严格来讲,这种修改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应是无效的,因为不符合手续。所以,凡修改之处均应加签或加盖更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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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与单据之间缺乏互相关联的机制,例如使用相同的发票号,BP 号,唛头等把单据与单据之间联系起来,受益人自行出具的单据通常使用发票号相联系。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与发票之间通常是以唛头相联系。运输部门出具的提单,证明,收据等通常以提单号相联系等等。没有关联机制的单据虽然也可接受,但手续不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