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单的缮制与审核原则

  1. 包装单名称:应符合信用证规定,通常用“packing List”,有时为“Packing Specification”或“Detai1ed Packing List”。如信用证规定“中性包装单” ( Neutra1 Packing List )则包装单名称仍打PackingList,但包装单内不打卖方名称,即不能签章。

  2. 编号:应有自己的编号,但为了与发票保持一致,通常使用发票号, 有的注合同号。

  3. 日期:应掌握在提单日之前,一般为发票日期。

  4. 唛头:与发票一致,有的注实际唛头,也有的只注“As perInvoice No.

××××”。

  1. 货名:与发票一致。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详细货名。

  2. 包装件号码:在单位包装货量或品种不固定的情况下,应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包装情况,包装件应注编号。例如 Carton No.1—5 装何种货物,NO.6

—10 装何种货物等等。

  1. 包装单位和数量:即应注明每种货物的包装件数。例如“10bags”(10袋),“20 drums”(20 桶),“50 bales”(50 包)等。同时要注明合计件数。

  2. 每件及每一类别的货量:即注明每个包装件的货量和每个规格、每个品种、每个花色等不同类别货物各自的总货量(sub—total)。例如 6 时瓷

盘每箱 6 打,共 10 箱合计 60 打,可以注“@6doz/60doz”。其中“6doz”

为每个包装件的货量,“60dOz”为 6 时瓷盘这一规格的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

  1. 每个包装件及每一类别货物的毛净重:可以采用类似上述货量的表示法。例如,上述 6 时瓷盘每箱毛重为 21.6 公斤,共 10 箱合计毛重 216 公斤, 可注“@21.6kgs/216kgs”。净重表示与此相同。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

  2. 总量:总量即 tota1,包括全部货物、包装件、毛重和净重等项目各自的总量。

如信用证要求“详细包装单”(Detailed Packing List),上述两项内容应该逐项列明。

  1. 包装材料:有的需要对包装材料做特殊说明:例如“装于双层麻袋内”

(packed in doub1e gunny bags),“坚固木箱装”(Strongwooden case

packing),“装于聚乙烯编织袋,内有聚丙烯塑料袋包裹”(In woven po1y bags with PE bag inside 等等。

  1. 出单人签章:应与发票相同。如信用证规定包装单为“Inplain”或“In white paper”等,则在包装单内不应出现买卖双方的名称,不能签章。包装单部分内容示例:

(一)相同包装

**例一:**1200 sets of stoneware dinner set packed in 600 cartons of 2 sets each G.W.@16kgs/9600kgs

N.W.@14kgs/8400k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