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条

托收的定义 就本条文而言

(a)“托收”意指银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处理第 2 条(b)款界定的单据, 以求:

  1. 获得付款和/或承兑,或

  2. 凭付款和/或承兑交单,或

  3. 按其它条件交单(b)“单据”意指资金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1. “资金单据”意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它用于收取金钱的同类工具。

  2. “商业单据”意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它同类单据,或不属于资金单据的其它单据。

(c)“光票托收”意指不附带商业单据,只有资金单据的托收。(d) “跟单托收”意指下列单据的托收

  1. 附带商业单据的资金单据,

  2. 不附带资金单据的商业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