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汇票的缮制与审核原则
-
汇票名称:汇票应有名称,一般使用 Bill of Exchange,也可使用Exchange 或 Draft 一般已印妥。有的国家出具的汇票没有汇票名称,英国的票据法没有汇票必须注名称的规定。我们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汇票都要有名称,这样便于识别。
-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因为是“支付命令”,所以,必须用命令的语气, 不能用商量或请求的语气。不能用“We would be glad ifyou will pay⋯⋯”。或“Would you please pay⋯⋯”等之类的说法。又因为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所以,不应有附加或假设的条件,如“In Case you receive the goods pay⋯⋯”或“pay⋯⋯upon yourapproval”等说法都不符合汇票的定义。通常支付命令的表示方式是以祈使句的形式,用动词“pay”加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如“pay to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U.S.DOLLARS TWO THOUSAND ONLY”。一般外贸公司都是以这种文句和方式印制汇票,制单时只须填注收款人名称和具体金额即可。
-
金额:填注汇票金额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
汇票必须表示确切的金额,不能用大约或选择性的表达方式,如about ten U.S.Dollars 或 nine or ten pounds 等。
-
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者以大写为准。但在实际业务中,往往容易造成拒付或待证实以后才付款,也有的按较小金额支付。
-
金额由货币和数额两部分组成,缺一不可。大写金额一般将货币打在数额之前,但放在后面亦可。小写金额应将货币符号放在数额之前。
-
大写金额之后应加“ONLY”表示“整”的意思。例如:U.S. DOLLARS ONE THOUSANDONLY.
-
大写金额中的小数表示法。如 USD5. 69 可以写成:
a.U.S. DOLLARSFIVEPOINTSIX NINEONLY. b.U.S.DOLLARS FIVE CENTS SIXTY NINE ONLY. c.U.S.DOLLARS FIVE AND 69/100 ONLY.
- 一般情况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 有的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是发票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这一般是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买方仅支付合同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其余货款作为投资由卖方承担。也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按发票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出具,如 95%,实际意味着扣除了 5%的佣金(一般是 1%
—5%),出于保密的原因扣佣金不在发票内显示。
- 在信用证要求出具佣金单(Credit Note 或 Comm. Note)时,汇票金额应为发票金额扣除佣金单的金额之后的净额。如信用证要求佣金在议付时扣除,则汇票金额仍按发票金额打,寄单索汇时应少收佣金部分并加说明即可。
C.如信用证规定运费,保险费或其它费用可在证下或超证支取,汇票金额应为发票金额加费用后的总额,如果规定费用部分不许超证或在证外支取,则费用金额须另制汇票。
d.如托收项下买方支付托收费用,或合同规定出具远期汇票,买方支付远期利息,在双方商妥的情况下可将费用或利息与货款一并收取,汇票金额应为合计金额。
e.在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的结算方式中,信用证方式与托收方式的汇票应按不同的金额分别出具。
- 收款人:亦称抬头人或“抬头”。一般有下列三种形式:
- 限制性抬头: (Pay )to⋯⋯only(仅付××人)或(pay) to
×××not transferable (限付××人不得转让)。这种抬头限制付款人只能将票款付给抬头人,不能转让他人。
-
指示性抬头:(pay) to the orderof ×××(付××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or order(付××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抬头可由收款人背书,将收款权转让他人,付款人将款付给受让人。这为汇票的转让和流通创造了条件。
-
来人抬头: (pay) to
bearer(付持票来人)。这种抬头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这种汇票较少使用,因为如果汇票丢失或落入他人之手,票款就可能落空,有一定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汇票通常作成指示性抬头,即(pay) to the or-der of ×××,这种抬头可填写下列内容:
-
打议付行,例如,议付行为中国银行,应打(pay) to the orderof Bank of China,并由中国银行背书,将收款权转让开证行,这是实际业务中的通常作法。
-
打开证行,如港澳联行来证,可在(pay) to the order of 之后加开证行名称,这种抬头的汇票,议付行不背书。这种打法往往信用证内有具体规定。
-
打受益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 之后可打受益人名称, 也可打“ourselves”,由受益人背书转让给议付行,议付行再背书转让给开
证行。这样处理有些繁琐,所以国内出口公司一般以议付行为收款人。
-
如信用证限制议付银行,例如限制由上海汇丰或上海麦加利等银行议付,则汇票抬头应打这些银行,并由议付行背书转让。
-
托收项下可以托收行为抬头人,由托收行背书转让给代收行向何款人收款。亦可作代收行抬头,出票人及托收行免于背书。或作成出票人抬头并由其空白背书。
注意,汇票无论以谁为抬头人即收款人,票款最终要转到出票人即出口商的名下,因为虽然从票据法的角度讲,抬头人是汇票上的债权人,有权收款,但这只是为了结算上的方便,有关各方还必须履行在信用证或托收业务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完成货款从买方向卖方的真正转移。
- 出票条款:打在“Drawn under”之后,应按下列原则掌握:
- 出票依据:开立汇票的信用证或合同。
-
信用证项下,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应按规定原文照打;如信用证无规定,应打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如“MiddleEast Barik, Dubai Credit No.N—91/442 dated Mav l6, 1991”。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可加“your credit No.———dd———”。
-
托收项下,一般应加发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有的还加启运港和目的港以及合同号等。下面是业务上常见的做法。
Covering 1000 cartons of garments shipped from Xingang toHong Kong under Contrtqct No. 90TSG030 (清偿第 90TSG030 合同项下自新港装运至香港的服装 1 千箱)
Covering 800 bags broad beans under Contract No.6438670 ( 清偿第 6438670 号合同项下蚕豆 800 袋)
Being amount of 1200 crates window glass under Contract No.667TMK6204(系第 667TMK6204 号合同项下 1200 箱窗玻璃之金额)
Drawn under contract No.24560—RM— 01 against shipmentof 2000 M/T Maize from Xingang to Singapore(在第 24560—RM—01 号合同项下凭从新港至新加坡装运 2000 吨玉米开立)
有的只加合同号,如“Drawn under contract No. WK—4653—74
(第 WK—4653—74 号合同项下开立)
托收汇票应在出票条款栏内或其它位置加注“For collection”。有的在出票条款栏内只加此项内容而不加任何其它说明。
上述这些作法,从实务中看,一般均能接受。
-
利息条款:汇票允许注有利息条款,其中应包括利率和计息起止日期。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内规定汇票加注利息条款,则应加在出票依据之后,
如 “payable with interest at l0%per annum fromdate hereof to approximate of arrival of cover in New York”(随付年率10%从本汇票日到大约纽约收到偿付头寸日的利息)如汇票金额内已包括利息,可打“ including interest of USD500 at rate of10 % per annum from date hereof to the maturity date”(包括年率 10% 从本汇票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500 美元)。
-
费用条款:汇票可以加注费用条款。
- 信用证项下:如信用证允许运费,保费或其它费用在证下或超证支取, 汇票除打合计金额外,在出票条款栏内应打“including freight charge
USD1,000. 00 and/or premium USD 500. 00”(包括运费 1000 美元
及/或保险费 500 美元)。如上述费用不允许在证下或超证支取,则须另制补充汇票办理托收。补充汇票应另行编号,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人,出票条款栏内应加注“Being freight Charge from Xingang to Hong kong for collection”(系从新港至香港的运费办托收)或“Being freight charge as overdrawn portion forcollection”(系超证运费办托收) 等。如发票内已列明超证金额明细,汇票可只打“Being overdrawn portion for collection”, “Repre-senting excessive credit value for collection”或“As per invoice No.———for collection”等。
- 托收项下:如合同规定托收费等项费用随汇票金额一同支付。出票条款栏内可加“payable with collection charge USD——”(随付托收费 USD——)。
- 其他内容:
-
付款时,如须支付汇票以外的货币。可以在出票条款内注明所使用的汇率。如“payable at selling rate of exchange on thedate of payment (按付款日的汇卖价支付)。
-
有的信用证要求在汇票内注明“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此项内容可在出票条款栏内加注,表示“凭单付款”的意思。
-
许多汇票,尤其是一些外国商人出具的汇票往往印有“ Value reCeived”,或“Value received and 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表示“对价收讫”和“从××帐户内列支”之意。所谓“对价收讫”是指出票人从议付行得到汇票金额。“Charge the same to ac-count of” 之后通常加信用证开证人,表示此金额应从开证人帐户内列支。
- 汇票期限:汇票期限分即期和远期。
即期用“at sighi”或“on demand”表示。许多汇票都印有“At⋯⋯ sight”,在 at 和 sight 之间留空不填或打虚线以防止填写具体日期,表示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
远期有下列三种情况
- 见票后××天付款,如。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 45 大)
At one month after sight (见票后一个月)
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应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承兑后 45 天(或一个月) 付款。
- 出票后××天付款,如:
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汇票日后 60 天)
At two months after date of draft (汇票日后两个月) 这种汇票也须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的责任。
- 固定××天付款,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 (提单日后 30 天)
At a half month after date of B/L(提单日后半个月) 这种汇票也须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的责任。
到期日的计算应掌握下列原则:
- 凡起始日期之前用“after”,如 after sight,after date of drtaft 或 after date of B/L,应按算尾不算头掌握。如起始日期之前使
用“from”,应按“算头不算尾”掌握。
-
如期限按月计算,到期日应为付款当月的相同日期。如果没有相同日期,例如到期日赶在小月的 31 日或二月的 29,30 或 31 等则到期日按当月的最后一天掌握。
-
到期日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星期六和星期日在国外均被视为非营业日,也应顺延。
-
凡未注明付款期限或日期的汇票都视为即期汇票。
-
汇票注明“在一个不肯定的日期”或“在一个不肯定日期的××天前后”,如“验货后“或”装船前一个月”等,这种汇票视为无效。
- 付款人:亦称受票人,包括付款人名称和地址。这项内容按下列原则掌握:
-
如信用证规定了汇票付款人,如“Draft drawn on us (汇票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则应照打,打在汇票左下角“To”(致)之后。按“500”规定,信用证项下均应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汇票付款人。
-
如信用证未规定汇票付款人,由于开证行应履行信用证的付款义务,所以,汇票付款人也应打开证行。
-
以议付行本身为付款人,为简化内部手续,可不出汇票。
-
证下托收,例如超证金额或运费,保险费等,因为不是信用证限额之内的收款,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只能由开证行向开证人收取。所以, 汇票付款人应打信用证开证人。
-
无证托收业务因为是委托国外银行向买方收款,所以,付款人应打买方。如打国外代收行,必须征得委托行的同意,因为委托行有权选定代收行,如出票人选择的代收行与委托行无代理关系,则无法办理互委业务。
-
如信用证规定“You are authorized to draw on ××× Co·Ltd.”(你被授权向×××公司开出汇票),汇票付款人应打×××公司。
-
如信用证规定开证人为:
×××banka/c ×××Co.(×××银行记×××公司帐)
×××Co. a/c ×××Co. (×××公司记×××公司帐)
×××Co. on behalf of×××Co. (×××公司代替×××公司)
×××Co.care of ×××Co.(×××公司转×××公司)
同时规定汇票以开证人为付款人,则上述开证人应全部照打。根据“500” 规定,这种汇票只能视为附加单据。
- 付款地点:注明付款地点的重要作用是在付款地发生的票据行为,如付款或承兑,以及到期日的计算方法等都要适于当地法律。
通常情况下付款人所在地即是付款地,持票人可在此地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
- 出票地点:出票地点的重要作用是在各国法律互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出票当地的法律确定汇票所具备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从而确定汇票是否有效,这被称为“出票地法”。
出票地点通常打在汇票的右上角,有的为防止遗漏,出票地址已在汇票上印妥。如果汇票没有单独列明出票地点,应以出票人名称之后的地址为出票地点。没有出票地点的汇票不能成立。
- 出票日期:出票日期的作用是确定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否具备出票能力
和权利,确定汇票的有效日,付款到期日,提示期限,承兑期限,及利息起算日等。
出票日期通常和出票地点注在一起,即都在汇票的右上角,一般在地址之后或之下注日期。出票日期应掌握:(1)在提单日之后,因为从理论上讲, 收款应在装船即交货之后,起码是同时。(2)因为交单时间应在议付日之前, 所以,汇票出票日也应掌握在议付日之前或议付日当天。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制出单据和汇票通常交议付行预审。不好掌握出票时间,往往由议付行于议付时在汇票上代加议付日期作为出票日。
议付日的掌握原则:
a.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如超过有效期,开证行将不再承担付款义务。b.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之内,通常从运输单据的签单时间开始,一
般为 15 天,时间的长短主要看运输及发货人处理单据所需要的时间。
-
如果上述期限均未超过或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限,则议付日不能晚于提单日后 21 天,因为超过此期限,提单就成了陈旧提单,影响收货人提货, 容易出现货物变质,保险过期或增加额外的仓租等费用,如信用证没有接受陈旧提单的规定,开证行将不予付款。
-
有的信用证规定有效期在国外,对于这种信用证,应充分考虑单据的邮程时间,要在预计国外开证行收到单据一个邮程前议付,以免开证行收到单据时信用证已过期。汇票出票日亦应掌握此原则。
-
若信用证的到期日适逢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
如信用证的有效期按一个月或几个月计算,则以开证日为起算日。12.汇票编号:一般汇票都有编号,这样便于业务处理。汇票编号各不一
样,有的有汇票的独立编号,有的援引发票号。由于汇票编号不是汇票的必要项目,所以有些汇票没有编号。在我国,出口公司为了便于银行结汇通常使用银行的统一编号。例如,在中国银行办理结汇的公司通常使用下列编号。
-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使用银行向该出口公司购买票据的 BP 号(即Bill of Perchase 的缩写)。
-
托收项下的汇票使用银行为各公司办理托收的 OC 号(即 On Collection 的缩写)。
-
证下托收汇票编号在原汇票 BP 号之后加字母“A”。
13.出票人:即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一般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出口公司名称,通常以盖章表示。二是法人代表签字。此签字最好手签,国内往往以盖手签图章表示。
以上是汇票各项目的制作方法与审查要点。欧洲等地区的一些进口商为免交印花税,通常在信用证中不规定汇票条款而只要求出口商提供单据,凡无汇票条款者可不出汇票。
有些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收据(Receipt),收据是受益人已从议付行或其它银行收取货款的证明。收据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收据名称:
②出具日期和地点
③收到的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
④出具收据的依据
⑤出具人签字或盖章例如:
Receipt
ShijaZhuang,15th Oct,1985
Received from Bank of China, Shijiazhuang Branch, the Sumof USD 15,000.00(SAYU.S.DOLLARSFIFTEEN THOU-
SAND ONLY)being the proceeds of 800 Certons of Dinner Set un-der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Hongkong Credit
N0.HKH 06972586 dated Aug,23,1985
For China National Art & Crafts import&Export Corp.
Hebei Branch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