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条
手续费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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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托收手续费及/或费用由付款人负担,而付款人又拒绝支付时,提示行可以根据情况在付款,承兑或履行其它条件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不收手续费和/或费用,适合本规则第 21 条(b)款者除外, 托收手续费如此免除后,这些费用应由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负担,并且自货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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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托收指示中明确注明手续费和费用不可免除,而付款人又拒绝支付时,提示行不予交单并且对晚交单所产生的后果不予负责。当托收手续费和/或费用被拒付后,提示行必须以电讯方式,或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不延误地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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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况下,按托收指示规定或根据本规则,开支和/或费用和/ 或托收手续费由委托人负担者,代收行有权迅速从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收回此等费用。托收行无论托收结果如何,也有权迅速向委托人收回它已垫付的此等费用以及它本身的开支,费用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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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留权利要求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预付手续费和/或费用,以弥补企图执行托收指示过程中的花费。在收到这些手续费及/或费用之前,银行还保留不执行托收指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