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的形式

第 5 条

提示

  1. 就本条文而言,提示是指提示行按指示将单据交给付款人的程序。

  2. 托收指示中应注明付款人履行责任的确切时限,但不应使用诸如“

    第一次”,“尽快”,“立即”之类的词语来规定提示的时限或要求付款人赎单或采取其它行为的时限,如果使用了这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理会。

  3. 除非银行被授权粘贴必要的印花(除非另有指示,印花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作必要的背书,或注托收业务习惯上需要的橡皮戳记或其它用以

识别的标记或符号外,应按收到时的式样提示给付款人。

  1. 为了切实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将使用委托人指定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如果委托人没有指定代收行,托收行可自行选定或由其它银行选择付款或承兑所在国的任何银行,或选择付款人履行责任所在国的任何银行为代收行。

  2. 单据和托收指示书可由托收行直接寄送代收行,或通过另一银行作为中间行转送代收行。

  3. 如果托收行没有指定具体的提示行,代收行可自行选定提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