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货物收据的内容、填制与审核原则

  1. 发货人:同提单发货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

  2. 收货人:同提单收货人(包括背书)。通常为“空白抬头”(Toorder),押汇银行指示抬头(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收货人指示抬头(To order of 收货人)或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等。收货人可能是开证人或合同的买方。

  3. 货至目的地被通知人:通常填开证人或合同的买方。

  4. 运单号或车号:只填一个即可,通常填运单号。

  5. 装货日期:应同于或早于签发收据的日期。

  6. 启运地、目的地和经由地:启运地应为装车地,通常是受益人或卖方所在地。目的地如是香港可打香港或九龙(Hong

    kong 或 Kolwoon)货去澳门的打澳门(Macao),经由地去香港打深圳(Shenzhen 或 Shumchun)去澳门打广州(Guangzhou)。

  7. 按承运货物收据一般格式,启运地和目的地下面的大方框内应填写唆头(Marks),件数(Package)、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goods)、毛重(Gross Weight 或 G.w.)等内容。唛头应与信用证或发票相符,货名应打总称,件数应有大小写。大小写应一致。有包装的货物应打毛重,无包装的货物应打净重,并加“Net Weight 或 N.W.”,其他内容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应一律免填。

  8. 运费:此栏内通常印妥“Freighi Prepaid in”,后面应填启运地,

    表示运费已在启运地预付。

  9. “押汇银行签认”:有些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是向我在港澳银行办理押汇的,故在货主向银行归还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在货主向银行办理信用提货手续时或过帐之后,银行在此栏内签字盖章确认,货主即可凭以提货。

  10. 接洽提货地点:应填香港中国旅行社。

  11. 收货人签认:收货人提货时或提货前应在此栏内签章并加日期表示货物已收妥,这样才能提货。

  12. 正本份数:通常为一份正本,或按信用证规定填制和签发。

  13. 承运人签章:加盖外运公司图章,无须签字。

  14. 签发日期:应在信用证装运期之前或当日。

  15. 编号:须填写由外运公司统一编排的编号。

承运货物收据背面是承运责任条款,主要包括:(1)、内容不知悉条款;

(2)承运人免责条款;(3)延期车租或费用条款;(4)承运人赔偿条款;

  1. 承运货物收据挂失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