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证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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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亦称开证人,是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人,即合同中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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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Issuing Bank):根据开证人的申请和指示,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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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Advising Bank):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而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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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Beneficiary):接受信用证,并得到开证行担保付款的人, 即合同的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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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一家银行开出信用证后,由另一家银行对这一信用证保证兑付,即在开证行由于倒闭或外汇管制等原因不能付款时,由这一银行履行付款责任,这种行为称为“保兑”。作出这一行为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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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出口单据,如果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可在扣收利息的情况下向受益人垫支货款,同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这种行为称为“议付”。接受单据并办理议付的银行称为议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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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受开证行的委托并代替开证行向议付行或寄单人办理付款的银行叫偿付行。
其中,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关系人。保兑行、议付行和偿付行属于一般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