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手续费和费用

第 20 条

利息

  1. 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收取利息,而付款人拒绝支付此利息,提示行可根据情况在付款/或承兑或履行其它义务后向付款人交单,不收利息,但本条(c)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如须收取此种利息,托收指示中必须规定利率,计息期限和计算基础。

  3. 当托收指示中明确注明利息不可放弃,而付款人又拒绝支付时,提示行不予交单并且对晚交单所产生的后果不予负责。但提示行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不得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