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各类 TRIMs 的 GATT 规定[注 9]

影响进口的措施 条款

当地含量要求 第三条第四款,第三条第五款

贸易平衡要求 第三条第四款,第十一条

制造要求 第三条第四款,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一条影响出口的措施

强制性出口规定 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四款产品托管要求 第一条

国内销售要求 第十一条

贸易平衡要求 第十六条其他对贸易具有潜在影响面

GATT 条款未予涉及的措施许可证规定

技术转让安排汇款限制规定本国股份要求本国就业指标移民限额要求

国民参与管理要求乌拉圭回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

值得注意的是,乌拉圭回合签订的 TRIMs 并未对各成员规定新的义务, 而只是重申了 1994 年 GATT 第三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义务(国民待遇和禁止数量限制):

在不损害 1994 年 GATT 其他权利与义务的同时,各成员均不得实施任何与 1994 年 GATT 第三或第十一条款规定不一致的 TRIMs 协议。[注 10]

另外,该协议还明确提出了被认为是与 GATT 相悸的投资措施(在一份附件中),当地成份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被视为是违背了国民待遇规定:[注11]

  1. 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生产或从任何国内来源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否规定按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比例; 或者

  2. 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限于某一数量,该数量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有关。

与 1994 年 GATT 第十一条规定总体取消数量限制义务相悖的投资措施包括下列几点。它们限制了:

  1. 企业进口的一般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有关的产品,或有关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

  2. 企业进口的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有关的产品。限制方法是将企业外汇的获取量限定在与该企业引起的外汇流入量有关的数额;或者

  3. 企业出口或为出口而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否规定按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比例。TRIMs 正文仅涉及了与商品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则未予包括。此外, GATT 中的所有例外规定均适用于该协议(公共道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等)。而且,该协议正文第四条还给予经历国际收支麻烦的发展中国家以特殊的优惠待遇:

发展中成员国可随意暂时背离以上第二条的规定,其背离的程度和方式应以 1994 年 GATT 第十八条、1994 年 GATT《关于国际收支平衡规定的谅解》和 1979 年《为平衡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宣言》所允许该成员背高1994 年 GATT 第三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为准。

显然,在这一点上,同 GATT 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做法相比,采取 TRIMs 的潜力受到了局限。例如,加拿大外资审查管理法评议小组就在其普遍调查结果中明确强调了这一点:

在对该小组所作的陈述中,阿根廷同样指出,鉴于欠发达缔约方根据总协定享有保护其国内产业的权利。因此,在这方面针对加拿大援引的规定和争执不一定能合法地针对欠发达缔约方提出。该小组承认,在涉及欠发达缔约方的纠纷中,应充分考虑总协定对这些成员所作的特殊规定(例如第十八

条 C 款)。[注 12]

因而,在 WTO 之下,就 TRIMs 而言,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范围较小, 但仍存在着宽松的过渡期以实现这类改革,而改革又必须遵照《TRIMs 协议》所作的规定:

各成员应取消以上第一段所通知的所有 TRIMs。发达国家成员应在《建立 WTO 协议》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取消这些措施;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 5 年内取消这些措施;最不发达国家应在 7 年内取消这些措施。[注 13]

另外,协议中还设立有关于进一步延长取消 TRIMs 过渡期的规定,被认为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因此,可以有把握地认为,目前仍采取那些被该协议明令禁止的投资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可继续保留这些措施直至 2000 年。但是,考虑到当今遍及全球的自由化趋势和对对内投资的竞争, 发展中国家于此之前自愿取消大多数抑制投资措施,似乎应在情理之中。

该协议的正文还允许对处在过渡期的新投资商实施 TRIMs,其目的在于保护现有投资商的利益(第五条第五款,不利竞争条款)。由此而消除了现有投资商、特别是汽车工业投资商的一大担忧,即问对新投资商,他们有可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WTO 并不阻碍任何国家行使其管理外国直接投资的主权,而是阐明了GATT 有关投资措施限制和扭曲贸易方面的基本原则下各成员在贸易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

还应当指出的是,用来处理服务业投资问题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在一国投资政策采取对外国参与本国服务业限制时可能会间接影响该国的投资措施或政策。正如该总协定关于市场准入的主要条款所陈述的那样:[注 14]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除在其时间表中另有明确规定外,各

成员不应在其某个区域或整个境内保持或采用的措施被定义为:

  1. 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无论是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商的形式,还是要求进行经济需求考查;

  2. 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其方式是数量配额或要求进行经济需求考查;

  3. 限制服务经营业务的总量或用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总量,其方式是数量配额或要求进行经济需求考查;[注 15]

  4. 限制可能雇用的自然人总数⋯⋯

  5. 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介入或合资企业而使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服务的措施;以及

  6. 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这包括限定外国控股的最大百分比或单个或累计的外国投资总额。

虽然服务贸易时间表的部门覆盖面和明确承诺的义务属于加入该协议谈判所涉及内容的一部分,但以上这些条款(特别是(e)和(f)表明,贸易伙伴国预计,通常要求设立合资企业的做法将被排除在时间表所列入的服务贸易业之外。

《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协议》

《TRIMs 协议》是解决对投资的限制问题,而《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协议》则实行对促进贸易的投资措施或奖励规定的控制,并特别适用于与出口业绩和本国成份要求相关的补贴。[注 16]

除农业协议规定外,在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补贴应予禁止。(a)在法津上或争买上,无论作为唯一的或作为其他数项条件之一,根据出口业绩提供的应急补贴,包括附件一列举的补贴;(b)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论作为唯一的或作为其他数项条件之一,根据采用国产品替代进口而提供的应急补贴。

中国经济特区在某些方面的做法被看作应受禁止的补贴行为,因为它们与企业出口业绩挂了钩。眼下,中国可根据上面谈到的《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协议》附件七的规定要求将这类补贴作为过渡性安排来加以保留。然而,从更长远的时间看,中国应允许出口地区扩大向国内销售更多产品和为无资格享受特别鼓励待遇的企业削减贸易壁垒。如果中国能在数年间减少继而又消除这些已被禁止的补贴,这将促使中国经济更为均衡地发展,并有利于把对外开放政策的好处扩大到贫困地区。

最后的评介

加入 WTO 是中国经济政策的根本问题,它比加入任何其他国际组织都更富于挑战性。当然,中国将会成为 WTO 的正式成员,全面参与 WTO 的各项进程。但是,加入 wTO 意味着,中国要承担有关对进口产品实行国民待遇、禁止数量限制、加强实施知识产仅保护和遵循服务贸易规定的全部义务。中国为加入 WTO 需要实行一个更加开放和有透明度的贸易和投资体制。

由于加入 WTO 的程序包括与贸易大国进行谈判,因而有一种将中国加入WTO 构筑在谈判背景中的倾向。如果中国为加入 WTO 而允诺改变某一特定政策,这将被视为一个让步。但加入 WTO 并不要求中国做出“让步”,而是要它继续已持续了近 20 年的经济改革进程和对外开放政策。然而,如果中国希望不久能加入 WTO,就需要加速经济改革进程。假如中国选择继续加速实行这些改革,它将从更为迅速、持久和均衡的经济增长方式中受益,因为现有的部分自由化进程对沿海地区有利。中国加入 WTO 的大部分经济好处将得自其继续深化贸易的改革。中国还将从更好地进入外国市场,尤其是纺织品等市场,从增强的投资目标吸引力以及从创新和技术进步的迅速传播中获得稗益。所有这些因素均会促进中国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注释

  1. GATT 回合谈判包括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通过对等谈判削减关税及部分非关税壁垒。然而,由于实行了特殊和差别待遇,只有经合组织国家实际削减了贸易壁垒。关于对等和最惠国待遇概念的详尽论述,请见威廉·戴贝尔德(William Diebold)编辑《双边与多双边状态和美国贸易政策中的加拿大》(“Bilateralism,Multilateralism and Canada in U。S. Trade Policy”)中由其本人所著《历史与问题》(“The Hlstorv and The lssues”)(马萨诸赛州剑桥巴林杰出版公司(Ballinger) 1988 年,第 1

—36 页。

  1. 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法律和历史方面的论述,请见《泰晤士随笔》第50 期( “Thames Essay No。 50”)中罗伯特·胡迪克(Robert Hudee) 所著《关贸总协定体制中的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GATTSystem”)(英国奥尔德肖特高尔贸易政策研究中心(Gower Trade Policy Research Centre) , 1987 年。

  2. 世界银行《东亚的奇迹:经济增长与公共政策》(“The EastAsian Miracle : Economic Growth and Public Policy”)(纽约,牛津

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1. 这种可随意进行有选择干预的机会为腐败创造了良机,这并不令人意外,正象近期对韩国情况的披露所表明的那样。也许对政治经济学提出的一个有趣问题是,为什么腐败与谋求超额收益行为至少在表面上会促进效率和经济增长?进口替代体制的虚弱化作用之一似乎来源于从企业资金款项中谋求超额收益和注重进行企业管理所造成的潜在而有害的结果。

5。理想中的一体化措施是没有的,但以下指标却具有提示性。 70 年代中期时,中国和印度两国出口(或进口)在其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 5%左右。而到了 1991 年,中国的出口比重已几乎达到 20%,印度则仅增至 6%。印度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仍停滞在 0.5%左右,中国则猛增到 2%以上。请见艾伦·亚历山德罗夫(A1an A1exandroff)、蔡文国、森德·马甘(Sunder Magun)、默里·史密斯(Murray G. Smiih)和列昂尼德·韦弗曼(Leonard Waverman)所著《加中贸易经济关系:建立战略伙伴关系》(“Canada—China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Building a Strategic Part-nership”)

(渥太华贸易政策与法律中心, 1994 年)

  1. 亚洲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尚有其他促进经济增长和高额储蓄的辅助性政策,但这些政策在这里不是讨论的重点。

  2. 中国显然还不是 WTO 的成员。

  3. 在根据 wTO《乌拉圭回合协定》达成的《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附件七中,埃及、尼日利亚等国家被列入了一个特殊名单。只要其人均收入低于 1000 美元,这些国家就可在某些限制实行补贴的具体规定上要求享受与最欠发达国家同等的待遇。

  4. 请见戴维·格里纳韦(David Greenaway)所著《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GATT 的政治经济学面貌与问题》(“Trade 一 Re1ated Investment Measures:Po1itical Economy Aspects and lssuesfor GATT”),《世界经济》(“The World Economy”)1990 年第 3 期第 367—385 页,克劳德·丰特因(Claude Fontheim)和迈克尔 :·加德鲍(Michael Gadbaw) 所著《GATT—最惠国待遇体制下有 关贸易业绩的规定与美国法律》(“Trade

—Related PerformanceRequirements Under the GATT—MFN System and U.S.Law”),《国际商务中的法律与政策》(“Law and Policv in InternationalBusiness”)1982 年第 129 期第 129—180 页。

  1.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二条

  2. 请见《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附件

  3. 加拿大外资审查管理法 ( “ Canada — Administration of theForeign lnvestment Review Act”)小组报告 GATT《基本文件和摘录文件》(30S)第 158 页

  4.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五条第二款

  5. 《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6. 原文中有一个关于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脚注

  7. 请见《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协议》第三条第一款

(周建雄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