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祥

一、知识产权保护和新发展

知识产权是行为主体以智力劳动的方法在科学、技术,文艺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专有权。1967 年 7 月 14 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知识

产权组织公约》第 2 条(8)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人类发展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具体归为两大类: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1 条(2) (1967 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本, 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1.专利;2. 实用新型;3.工业品外观设计;4.商标;5.服务标志;6.厂商

名称;7.产地标记或 8.原产地名称及 9.制止不正当竞争。就著作权而言,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列举说明的一个非限制性的受保护作品的清单,它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所有作品,而不论其表现形式或表达方式,具体地说,有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地图和技术图样、摄影作品、电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下述作品予以保护: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典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一部受保护作品的“专有权利”通常指以下几种:复制权、表演权、录音权、拍摄电影权、广播权、翻译和改编权、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看看全世界各国的国民经济增长情况,再看看全世界贸易的增长情况,就会发现一个规律:贸易的增长超过了经济的增长,而其中与技术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即技术贸易的增长,又超过了贸易的增长。这说明了它在经济发展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综合生产率或技术进步指标,世界银行称为 TFP 研究结果表明,国民经济的增长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①人力投入,

②资本投入,③科技进步。由于科技进步,投入同样多的人,同样多的资金, 可能出来的产值更高。象日本、德国等二次大战后发展较快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在国民经济增长率中所占比重都在 60%以上。这就可以看出,科学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在国民经济中起的作用。具体到工业产权制度, 它能推动各种成果的创造、传播和使用,并鼓励公平的交易,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例如,因发明而获得专利的权利鼓励人们在研究和开发方面

投入资金和人力;专利权的授予鼓励在发明的工业应用方面的投资;专利的正式公布则使技术信息资源得到广泛的利用。

对一个企业来说,一个精心选择的商标是一项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财产,因为它能够使企业在各种商标的基础上确立其在市场上的地位。因此, 对商标的有效保护,在任何国家中,都是保持商业活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版权而言,版权保护首先是一项促进、丰富和传播民族文化遗产的措施。一个国家的发展依赖于其人民创造力的极大发挥。版权保护的重要作用,在《伯尔民公约指南》一书中有充分的阐述:

“版权,就其本身而言,构成了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因素。经验表明, 民族文化遗产的不断丰富直接依赖于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保护水平越高,对作者创作的鼓励就越大;一个国家智力创作品的数量越多,其声誉就越高;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数量越多,图书、唱片和娱乐行业也就越丰富和发达;最终的分析表明,鼓励智力创造是一切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

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这种日益重要性,使得对其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亦日趋明显和迫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专门法,以保护本国国内技术市场和国际市场竞争。同时,随着国际间往来不断发展, 只靠单一形式的保护己不能适合时代的要求,实际上也解决不了问题。国际间合作、竞争越来越复杂,既有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又有技术、贸易、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特别是当代高科技的发展,加速了国际间的合作和竞争。一方面,科学技术进步速度的加快和相互依存关系的加深,导致了国际间科学技术交往的迅速扩大和空前活跃,国际科技合作己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 加剧了国际经济的激烈竞争。世界经济中的贸易战,开始演变为一场科技战, 贸易保护加剧了技术的保护。可以说,准先掌握了高科技,谁就能在国际舞台上称雄,谁在高科技领域落后,惟就会被动挨打、受制于人。这种无情竞争的广泛性和激烈性,使得人们不得不在更广泛更深层的领域里自觉规范自己在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行为,调节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在这种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倾向日益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乌拉圭回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着明确的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包括:

·旨在加强关贸总协定及其原则的作用,并把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纳入协议的、有效的、有约束力的多边原则之中;

·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缺乏保护、或保护不充分或保护过度会造成总协定优势的丧失和削弱,并恶化国际贸易,而且这种削弱和丧失可能是由实体或程序上的欠缺引起,包括已有的法律的无效约束力,以及对外国自然人、法人、商品和服务的歧视;

·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有利保护是鼓励国际投资和技术转让的一个基本条件;

·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促进创新和创造的重要性;

·认识到对知识产权国内和边境上的有效保护,才能防止和阻止盗印和假冒行为;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技术和公共利益的目标;

·也认识到,为使最不发达国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可行的技术基础,就本协定适用的最大灵活性而言,他们具有的特别需要;

·认识到提供充分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的国内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以防止争端的需要;

·认识到以有效的多边机制和程序为基础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的需要,以及限制将与缔约方缔结的程序不一致的单边措施适于关贸总协定中的本协议;

·认识到为使知识产权得到强有力保护和实施,应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适当的过度性安排需要;

·认识到通过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国际组织来协调和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努力,以及关贸总协定本部分旨在对这些努力的进一步鼓励。

协议知识产权的范围涉及到:①版权及其有关权利,②商标,③地理标志,④工业设计,⑤专利,⑥集成电路的设计,⑦未泄露情报的保护,⑧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协议规定周详,内容充实,充分考虑到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不违反关贸总协定一系列原则前提下,在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公约的原则相协调的基础上,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涵盖面,强调了加强保护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较客观地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发展阶段及其必要的差别待遇。总的说来,无论是与国际公约相比,还是从基本内容来看,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协议都是一个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突出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协议把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几乎所有知识产权形式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在保护期限。权利范围和有关使用的规定方面都大大超过了现有任何国际公约。如;①把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始资料还是实物代码,都根据 1971 年《伯尔尼公约》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对数据汇编或其它资料,无论是可直接为计算机所使用的还是别的形式,都加以保护。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使计算机程序和摄影作品的所有者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们的著作的原著或再版向公众租借。并规定,无论是著作的保护期限, 还是摄影作品或实用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 50 年。③对表演者、唱片(录音)制作者和广播者提供充分保护,并规定对表演者和唱片的制作者的有效保护期限至少为 50 年。④在商标保护方面,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都加以保护。强调加强对世界名牌商标的保护,禁止对商标的强制性联系,禁止强制性发放商标许可证。协议特别强调对产地标志的保护。⑤ 规定缔约方应对新的或原始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纺织品设计提供保护, 保护期限至少为 10 年。⑥对所有技术领域的专利,无论是产品还是工艺,都

应无歧视地享有专利权利,其保护期限自登记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⑦对集

成电路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保护期限不少于 10 年。⑧协议强调缔约方应在国内立法中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手段,使其防止他们所控制的信息在没有得到他们同意之下,被别人以违反诚信的商业作法的方式泄露,被获得或使用。

·协议规定了详细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

以及边境和临时程序。而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实施程序完全是各国国内法的事情。协议规定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中规定有效及适当的实施程序,以反对对受本守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这种反对的行为包括有效和及时的补救措施来阻止或防上侵权行为,这种补救措施构成对进一步侵权的有效遏制。可以通过民法、行政法、或适当的时候适用刑法或其混合形式,规定在国内及边界实行这样的程序。

·在有关知识产权争端方面,协议规定适用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交叉报复将成为迫使缔约方遵守协议义务的有力手段。而现有的国际公约没有这样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是说,今后各参加国的国内法律均应向该协议的规定靠拢。任何缔约方未能按照该协议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受害方可按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交叉报复原则,对侵权方实施交叉报复。举例说,一个缔约国被控在化学专利方面有侵权行为,那么它可能遭受到被侵权国家在纺织品或其他任何产品方面的报复,如禁止进口、提高关税等方法。知识产权协议将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