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尤为重要。从保持一个开放的贸易体制方面来讲,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政府的注意力应放在:

(一)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状况及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调节进出口水

有研究表明,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入关”初期,要求它们开放国内市

场的压力并不高,这两个国家都是在连续数年出现贸易顺差的时期才开始受到其它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强大压力,从而开始进行全面贸易自由化改革的。这表明政府一方面要关注国家出口能力的增强,不断扩大出口,另一方面要重视调整总体贸易状况和贸易水平。持续、大量的贸易顺差不但增大了别国要求我国开放市场的压力,而巨也不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中国许多劳动密集型产品长期亏本出口,并无比较优势可言,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只有在换取外汇、转换现代化资源这一点上才是有意义的。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外汇进口设备,支持结构调整。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进口和替代生产是落后国出口产业成长和发展的一个不可少的阶段。日本把管理进口与振兴出口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他们通过严格的外汇管理和进口审批制度,保持合理的进口商品结构,使 80%以上的外汇用于引进钢铁、机械、电子、化工等战略产业的先进技术,起到了与扩大出口一样的效果。

(二)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出现经济形势不稳定会延缓或中断对外贸易改革的进程,甚至使其倒退

泰国入关后,逐步开放了对进口的限制。但由于 80 年代中期以来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及泰国经济过热,造成泰国贸易赤字激增。近几年泰国的进口限制措施又有所增加,据关贸总协定 1991 年对泰国外贸制度的审查,泰国

的平均税率高于 1982 年加入总协定时的税率,须申办许可证的进口商品也比

1982 年有所增加。前南斯拉夫的经验也说明了同样的问题,以 1961~1976 年南斯拉夫开始实行由市场决定的贸易自由化,实行出口主导型的增长战略, 1966 年 4 月 5 日正式加入关贸总协定。在这个阶段由于加入关贸总协定,南斯拉夫的出口总量增长了 113%,进口增长 151%,在对外贸易的强劲推动下,国内生产总值提高了 105%,工业产出提高了 135%。但大量的外债和通货膨胀不得不对其经济政策进行调整,建立了以贸易为指导,促进国内工业发展,实行进口替代的增长战略,在管理上实行“自下而上”的计划。六、加强法律手段对国内工业的保护

近年来中国出口商品在发达国家遭受的反倾销反补贴投诉和制裁正逐年增加。以欧洲共同体为例。 1979 年欧共体在西方国家中第一个对中国的出

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现在中国已成为欧共体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从 1983

年到 1992 年的 10 年中,欧共体对 44 个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案共 345 起,其中对中国进行 35 起,超过 10%。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欧共体每年反倾销案的数量在下降,而对中国的反倾销次数在大幅度上升。1983 年至 1986 年,中国每年只有一至两个商品被欧共体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1988 年增加到 7 次,与韩国并居第一,占当年反倾销案的 18%, 1989 年

独占第一,为 5 起,占 19%, 1992 年被反倾销 8 起,占当年欧共体 29 起反倾销案件的 28%。从全世界范围看, 1980~1990 期间我国遭反倾销投诉98 起,其中 32 起被征收反倾销税,1991~1992 年间遭反倾销和反补贴投诉

超过 100 起。影响了我国数十亿美元的出口。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反倾销,反补贴法是市场保护的有力武器。

从大多数国家的经验看,在进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加强法律手段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必不可少,法律保护手段主要是通过反倾销、反补贴法限制进口,正如专家们指出的那样,在开放的市场中,没有《反倾销反补贴法》就如同赛场上没有犯规制裁的规则,利用反倾销反补贴法保护市场,即是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则,规范其进口管理的法律措施,既行之有效又无可非议。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精神制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在有些国家它是最重要的控制手段。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倾销法》、《反补贴法》,法律的不健全,不仅使我们在处理双边国际经贸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也使我们复关谈判进程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迅速形成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经济立法市场规则,将加速我国的对外开放,为我国与世界市场接轨创造最重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