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意义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下缩略为 TRIMs 译注)使 GATT 对这类措施的覆盖范围更为明确,而同时未引出有关外国投资方面的广泛的规则框架。该协议重点涉及 TRIMs,因为这类措施限制了贸易活动并使之扭曲。协议还肯定了 GATT 中规定的关于实行国民待遇和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一连串的措施被认为是 TRIMs。各缔约方提出, GATT 应规定禁止采取其中的若干措施。而美国所提的建议涉及面最广。但各成员之间存在着具大的分歧,即 TRIMs 是否为扭曲贸易的措施,因而必须由GATT 进行审查监督,抑或仅只是主权国家可任意采取的本国政策措施。

当地含量要求 外国投资商有义务通过当地来源生产或购入其全部生产价值的某一百分比或绝对数值。假如通常需要进口的货物由当地投入取

代,这会对其贸易产生影响。

当地股份要求 外国投资公司中股份的一定百分比必须由本国投资者持有或控制。这一措施旨在保证本国投资者有机会作为本国企业所有人的参与者。

制造要求 投资商有义务生产出一个部件、一种产品或制造一条生产线。此类规定也可能会附带有将国内部分或全部市场留给外国投资商或本国公司的措施。

贸易平衡要求 每家公司需依照法律或规定出口与规定进口数额相等的货物量,或将一种产品部件的进口与另一种产品的出口相联系。这项措施承担了进口限制要求或出口业绩要求的作用。

国内销售要求 投资商必须向当地机构出售生产的规定百分比、价值或部分产品,售价有时会低于市场价格。

外汇限制规定 投资公司获取外汇的数额须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妨碍或削弱投资商的进口能力。

出口业绩要求 通常包括对处于投资初期的投资商的某种约束性义务的规定,即投资商将生产的最低限度百分比、数量或价值部分用于出口。

汇款限制要求 投资商汇寄与投资相关的利润、资本或其他资金专款的能力受到法律和法规限制。这一规定的严厉性常与出口业绩要求等同。

技术转让安排 投资商所采用的生产或加工技术必须涉及各种技术并可以进行转换。关于产品出口、本地含量、国内销售、制造以及研究与开发的要求均与此安排有关。

产品托管要求 母公司把大范围管理职能责任交给子公司,这包括: 研究与开发、产品设计、定价、营销、生产和售后服务。此类规定中不一定包含有对出口方面的要求。

鼓励性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直接付款、投入补贴、为投资商支付税款以使其增加回报和降低投资风险。如果实施这类措施要以投资商的进出口业绩为条件,这将直接对贸易产生影响。

制造限制措施 各公司不得在东道国从事某些产品或生产线的制造。外汇平衡规定 通常要求公司的进口应占其出口的一定比例,其余外

汇应汇回东道国。

许可证规定 投资商须向东道国公司发放技术使用许可证。准许使用的技术与其在东道国公司采用的技术既可相似也可无关。

下表表明, 1947 年 GATT 中规定的义务已适用于一系列的 TRI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