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汇率和外汇管理

(一)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自 50 年代初到 70 年代末,中国对外汇一直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统收

统支,以收定支;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上缴国家,需要外汇由国家分配;人民币汇率由国家确定;外汇业务由国家指定的外汇银行——中国银行一家统一管理和经营。

1978 年以来,伴随对外开放和外贸体制的改革,外汇管理陆续进行了以下改革:

  1. 实行了外汇留成制度。国家对创汇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外汇返还,作为一种鼓励出口的措施。

  2. 建立了外汇调剂市场。企业进口所需要的外汇和多余的留成外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都可以在调剂市场买卖,价格基本由供求决定。由此出现了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和官方汇率双重汇率。

  3. 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独家垄断改为多家金融机构经营。除了国有银行外,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也被获准经营外汇业务。

  4. 放宽了国内居民的外汇管制。

上述改革措施对于调动企业增加出口创汇的积极性,改善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环境,推动开放型贸易体制的建立,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改革并没有完全改变行政手段配置外汇资源的状况。企业进口用汇大部分还需要政府审批。同时,双轨汇率的存在,造成外汇价格信号扭曲, 助长了投机活动。有的企业为逃避上缴国家外汇,想方设法把一些出口收汇截留在国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开放和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步伐,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变双重汇率格局,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取消企业出口创汇上缴和留成制度,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兑换;建立银行间统一的外汇市场;取消外汇收支指令性计划。

(二)完善和发展外汇市场

新的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使外汇资源配置和汇率的形成走向市场化,为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创造条件。

根据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境外借款和经批准用于偿债的外汇、居民个人外汇和一些特殊用途外汇可在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外,所有企业的外汇收入都必须结售给银行。企业用汇可以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而不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有效凭证包括:实行配额管理、特定产品管理和自动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的许可证、进口证明和登记文件,其他进口商品的进口合同。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银行可以为企业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和其他保值业务。新的结汇、售汇制使企业贸易用汇有了比较大的自由。

在上海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主要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相互问调剂余缺和清算服务,实际上是银行同业间的外汇市场。企业与银行之间买卖外汇形成的市场供求,全都汇总和集中反映在全国统一的银行同业间的外汇市场上。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这个市场监督管理。

原有的外汇调剂市场在一段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仍然被允许在银行保留现汇帐户。他们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的外汇或富余的

外汇仍可以在调剂市场调剂。

并轨后的人民币汇率基本有市场供求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问外汇交易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行情,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各家银行以此为依据,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新的浮动汇率制度,能够大体体现进出口的成本和效益,因而对促进进出口的均衡增长,有积极的调节作用。外贸企业按照新的汇率结汇,比按以往的官方汇价结汇,对出口有明显的刺激作用。 1994 年中国出口总额比前一年增长 31.9%,达到 1260 亿美元。改革以后,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外汇供求大体平衡,国家外汇储备到 1994 年底达到

516 亿美元,比年初增加 304 亿美元。【7】

今后,中国将完善和发展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变为经常项目下可兑换货币。同时,应积极探索和建立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机制,以维护经济的稳定和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