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自中国 1985 年实施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来,中国不但制订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执法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尽善尽美了。由于中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要使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真正保护,要使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上,与 TRIPs 要求,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方面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是空白。如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里,把“地理标志”专门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来规定,要求凡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均须给予保护,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 还有,近年来植物新品种在中国保护上的空白,已在我国育种科技队伍人员的流失上、品种的退化上,伪劣种于的泛滥上,显示出其不能再继续下去; 还有集成电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都是空白。

另一方面,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和缺陷。比如《企业名称登记条例》和《商标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注册名称的限制是地域性的,而注册商标方面的限制则是全国性的,要是碰上企业商号与商标相同,很容易出现矛盾;又比如仿冒装潢问题,商标往往是装演的一部分,而只有具备注册条件的装潢才能申请注册,经核准后才能成为商标的一部分,这就要求《商标法》和《专利法》必须协调;又比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反限制竞争条款,但它只涉及市场交易行为,并未涉及知识产权,而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反限制竞争条款明确禁止在合同中限制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异议,发展中国家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多有禁止

力减少竞争进行威胁的条款;另外,按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权利主体似乎只限于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似乎也仅限于市场交易行为,对著作权实施中有可能遇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缺少必要的概括或规定;还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作出了制裁规定,但由于其商品是否驰名以及是否被侵权的确认在该法中都不易判定,因此,在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难题。

二是在执法上力度不够。我国保护著作权的法律,对罪犯治裁多采用简单的罚金的方式,虽然现在有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可以对罪犯实行刑事处分的同时并处罚金,但实际执行中多是以罚金为主。且有很多在执法中处理太轻,触不到罪犯的要害。例如,双垦集团“达堡斯达”高档旅游鞋,成名后仿冒者蜂拥而起,抓住后处理起来却虎头蛇尾,不了了之。又如青岛第三制药厂打赢了商标官司,只获得 2 万余元赔偿。最少的一家侵权只赔了 500 元,而企业仅为打官司就化

去差旋费 5 万元。

这种典型的以罚代刑是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假冒伪劣案件的通行作法。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是假货禁而不止、越打越多的重要原因。往往是犯罪分子造假十次,被罚一次,放出来后继续造假,甚至变本加厉,手段更加狡猾多端以补回“损失”,形成“造假——罚款——再造假” 的恶生循环。

即使处罚,由于有关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幅度大(如有些罚款规定为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执法部门往往按下线进行处罚。1994 年 5 月,辽宁省组织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发现相当部分执法部门均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下线处罚。辽宁全省上半年查处的产品质量案,按法律应罚款 1800

万元,实际处罚 700 万元,最后执行的只有 315 万元,占应罚款的 17.5%。

鞍山市 1993 年以来查处伪劣商品案件数百起,真正起诉到法院的只有一起。辽宁省高院作为二审案件的只有一起,还是在其他案件(昌图粮食资材案中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多以罚款了事,不积极移送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坐等移送,该判不判,使犯罪分子得以继续作恶。说明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是有效制服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关键。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法力度不够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保护

主义。现在有许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一些地方把盗版、复制他人作品作为重要财源,加以保护;有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积极性不高。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 充当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在办案中或越权办案,或偏袒本地本部门一方,对外来办案的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难、勒索,办“人情案”、“关系案”,以权谋私、裁判不公等等,辽宁锦西一家烟酒公司经销假“茅台”假“五粮液”等 130 箱,被有关部门查获后,仅作没收处理, 逃避了法律追究和应有的经济处罚。这种现象,危害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甚至损害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形象。因此,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同时必须打垮地方保护主义,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地方保护主义相关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单位的严重侵权行为,经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上级主管部门也应追究责任。

四是企业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注册意识差。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 1993 年我国注册生产企业 660

万家,有效商标注册量为 42 万个,约合每 16 家企业拥有一个商标;我国在

马德里国际注册实行领土延伸的商标 11144 种,加上零星的其他国外注册商

标也不超过 2 万件。1992 年底,美国拥有注册商标 200 多万件,日本为 100

多万件,我国的台湾省也拥有注册商标 50 多万件。企业面对严酷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不仅要在产地登记,而且要按照国际结合在销地登记。出口企业还要及时到国外注册。据统计,外国到中国注册的商标已有 5.65 万件,同年美国在我国注册的商标 1.4 万件。美国雷诺士公司先

后在 100 多个国家注册商标 1 万多件。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先后在 180

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 1.3 万多件。相形之下,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在商标

权益的保护上同国外企业在观念上的差距。另外, 1985 年我国加入《巴黎

公约》,对保护国际驰名商标作出了庄严承诺。但时至今日,在我国 40 多万

件注册商标中,法律认定的驰名商标却只有 14 件。在国际舞台上,我们所承

提的义务和可享受的权利反差太大,这个数字,与一个有 12 亿人口的大国地位也是极不相称的。

到 1994 年 2 月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 37 万件,其中

国内专利申请 32 万件,而日本 1992 年一年就有 60 多万件。专利数量少,技术储备就不多,对企业所造成影响表现为后劲不足。专利质量低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我国专利中不乏一些好技术点缀着专利市场,但绝大多数专利技术含量不高,应用效果不佳。

二是不懂法,不了解国内、国外有关法规。或造成侵权,或受国外客商欺诈。

如港商向我委托“来料加工”、“定牌生产”时,非法将向我定牌生产使用 Levi’s 商标的牛仔裤出口到日、法、意、西班牙等国,该商标是美国莱维斯特老斯在中国及世界各国注册的商标,我厂方却认为委托定牌生产, 责任属委托人,殊不知按照我国商标法,接受定牌生产的企业同样构成侵权。

1987 年我某厂通过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引进美国技术,生产同类产品。由于我劳动成本低,技术掌握好,产品价格低于该同类产品价格 20%,获得不少出口订单。当货物出口到美国时,美国法院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发出禁止该产品进口命令,货物被迫运回。这就是不了解国外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该专利产品。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也增加了权利人的进口权。

又如我福建省生产的“雄鸡”牌蚊香,远销南美和美洲尼日利亚,销量虽大但未办商标注册,被尼日利亚商人抢先注册,我方只得停止出口,退出该市场。后经专家指出,该国商标法注册原则不是“注册在先”原则而是“使用在先”原则。一句话救活了我“雄鸡”牌蚊香在尼日利亚的市场。

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某省分公司,接受香港某公司来料加工“TMT”牌电扇,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公司侵犯了在我国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但他们却认为“TMT”虽受我国保护,但产品电扇全部出口,又是外商委托来料加工并不侵权。

我国某汽车厂与外商合营,对方以专利和技术作为投资,共计 1600 万美

元,签约后经检索,所提供的专利中有 23 件已过期失效, 29 件已经到期,

13 件虽已申请专利,尚未批准,有效专利仅占 1/3,我方损失约 1000 万美元。三是不懂得或不重视如何保护。没有管理队伍,“好心”放纵他人侵犯

自己的知识产权。比如,在商标年检中,有的企业竟把商标注册证当成了鞋

样子,有的企业的注册证因长期不用已粘在一起,有的因随意乱扔而严重流失,商标管理的混乱状况可想而知。辽宁省在 1992 年的商标年检中发现,有

850 户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不标明注册标记; 271 户企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名字和地址; 207 户企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

组合; 647 个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过;丢证的企业有 458 户;非法许可

他人使用商标的企业有 14 户; 3026 户没有商标管理队伍;3627 户企业没

有商标管理制度; 2885 户企业没有商标管理档案。又比如,大连市有家啤酒厂的产品被一家乡镇企业假冒,经有关部门查处,假冒者被处以赔偿啤酒厂损失 4 万元。可啤酒厂却念这家乡镇企业困难、“赚点钱不容易”,放弃了赔偿。这种“好心”实际上无异于放纵犯罪。我们一些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深受假冒之苦,对假冒者可谓恨之入骨,可真正行动起来,依法保护自身权益者不多。特别是对一些个体私营者小规模假冒更不在意,认为花钱花精力打假得不偿失。而那些不法商贩正是钻了这类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空子,在生产、流通领域掀起一股股制假、售假恶浪。

五、消费者保护意识差。尽管总体上自我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上当受骗吃亏后,自认倒霉,懒得花时间去投诉、打官司。据估计,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后真正去投诉的消费者,还不到半数。更有一些消费者,明知是假冒商品,或慕其“洋商标”、“名牌”,或贪图便宜,自愿上钩。在鞍山、沈阳等地一些规模不小的集贸市场,所售商品大部分为假冒名牌,按管理部门要求,摊主只须标明“仿冒”、“三无”即可。因价格便宜,购物者络绎不绝,可谓购销两旺。只是人们痛恨的假冒伪劣商品在这种“繁荣的市场”上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打假在这里出现了例外。

六、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缺乏。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知识产权组组长杨金琪在庆祝中国专利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发言说,现在每年的专利案件积压量都在四、五百件。据统计,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从现在起两年不收新案子,旧案子才能在两年后全部完成,原因是人手少,案子多。这样一来, 一个案子至少要 1 年多时间才能完成。因此,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当务之急。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行为越打越多的现象。举盗假现象就可说明一二。

尽管著作权法施行至今已 3 年有余,但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却有增无减,其中尤以盗版最为猖獗。

盗版图书的出现由来已久,虽屡经清扫,却总是屡禁不止。

以前最容易遭盗版的是社会科学类的畅销书籍,如今却变为街上什么书籍、期刊流行就盗什么。

只要是畅销书,无论其保密工作如“铁壁铜墙”般坚固,在正版发行的同时,众多盗版书会同时出笼,有时甚至比正版书面世得更早,发行得更快, 覆盖面更广。

与贾平凹的《废都》正版同时发行的盗版书达 10 余种以上;钱钟书的《围

城》,在电视连续剧播出几天之后, 10 多种盗版《围城》在一夜之间摆上了全国各地的书摊,其行动之快疾,着实令人惊叹。最让人难以容忍的是, 1993 年 10 月,由萧榕(毛毛)所著的《我的父亲——邓小平》一书正式出版发行仅一个月,盗版书也堂而皇之地上市了,其质量低劣,错误百出,已超出文字句法的范围。至 1994 年 2 月,共发现 7 种版本的盗版书约 10 万余

册,影响之恶劣,可谓前所未有。

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对 33 家出版社的调查表明,在 1991 年 1 月至 1993

年 10 月期间,有 11 家出版社的 36 种图书被非法盗版。被盗版的图书除了畅销的文学作品、通俗读物以外,还有介绍生产技术的实用类书籍。

书籍被盗版的同时,流行期刊亦在劫难逃。形形色色的假冒伪劣《女友·精华卷》、《读者·精选版》之类的盗版杂志不一而足,严重地败坏了《女友》、

《读者》的良好形象。

在书刊惨遭“蒙面杀手”盗版的同时,音像业的盗版现象也到了“难以容忍”的地步。

有时甚至版权拥有者的出版品尚未问世,盗版即已流传街巷。李春波的《小芳》正版发行 50 万盒,盗版竟达到 100 万盒。

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 1992 年出版音带 60 种,其中被盗版的达到 10 多种。很多精彩的电影尚未在国内市场公映,盗版录像带就已抢先上市。

在音像业盗版之中最为严重的是 CD 盘(激光唱盘)的盗版。苏州市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销售盗版激光唱盘,并于 1993 年 3 月至 5 月向

国外非法出口盗版、侵权激光唱盘 12.1 万件,影响恶劣。

珠海龙艺音像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应是出租、销售音像制品,但该公司不仅销售盗版 CD,而且还采取拼凑他人作品的方式制作及非法复制了 20 余个品种、4 万余张 CD,用以销售。该公司自 1993 年成立至今,共复制制作及销售了 9 万余张 CD 盘。

(二)应采取的措施

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还很薄弱,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还有待提高,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一、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管理部门虽然做了大量的宣传普及工作,但从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看,有较大的差距。

第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紧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业秘密保护法。集成电路保护法等,并进一步修订已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第三、大力加强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尽快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相适应。国家应从教育入手,制定人才教育培养规划并付诸实施。

第四、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不定期地组织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情况进行联合大检查,重点查处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大案要案,督促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和对侵权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

第五、加强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应建立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工作制度,并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形成全国协调指导和联络网络,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应鼓励和扶持这些组织的发展,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七、加强我国法院同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司法交流。为了使我国法院在执行知识产权法方面借鉴外国成功的司法经验,使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标准达到国际水平。

第八、加强行政打击力度。比如在音像制品方面要加强对音像制品市场的统一管理,查清现有激光唱盘(CD)生产线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并重新登记,定期检查。对没有有效许可合同而复制发行外国音像制品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整顿。侵权严重的地区,近期内要以查处盗版激光唱盘为重点,组织几次集中打击违法侵权的突击行动,并且将这项工作与目前正在开展的打假、打击非法出版物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打假中,打击假冒商标和严重商标侵权;在打非中,打击盗版和严重侵权行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统一部署,在清理市场、控制流通的同时,对违法侵权产品究根究底,查明来源,查明集散地,逐一予以重点整顿。

第九、在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指导。近期内要选择一批企事业单位,通过试点工作,帮助、引导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和司法打击力度。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知识产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 且涉外案件较多,承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任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选配适当数量的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特别要注意选配学过理工和懂得外语的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并应根据需要组成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级法院及其高级法院,具备条件的, 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事件,均应及时受理。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行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各地人民法院要通过学习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联系审判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并注意通过审判实践,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提高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同时建立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检查。重点检查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大案,督促纠正一些地方存在

的执法不严的现象,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