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对外贸易的企业

(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及其意义

1978 年以前,中国所有的进出口业务都由原外贸部所属的十几家外贸公司经营。他们有明确的经营分工,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享有垄断权。

经过 15 年的改革,外贸经营权逐步下放,垄断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打破。现在,中国经营对外贸易的企业包括:

——外经贸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的外贸公司;

——备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地区市、县一级政府所属的外贸公司;

一有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进出口业务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和一部分科技开发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

除了少数大宗的、有关国计民生或较为敏感的商品(大约 10 多种)仍由国家和地方一部分外贸公司统一经营以外,其余商品目前均已经放开,各类外贸公司可以跨行业、跨地区经营。

下放外贸经营权获得的主要好处有:

  1. 调动了各工业部门、地方和企业增加出口创汇的积极性;

  2. 企业可以及时了解国际市场上的需求和商品设计、生产技术、工艺、包装等方面的最新动态,便捷地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根据客户要求组织设计和生产,不断改进进出口商品品质和售后服务;

  3. 强化了外贸经营中的竞争,促使企业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

    拓宽经营范围,开拓新的市场。

当然,经营者的迅速增多在刺激进出口大幅度增长同时,也给外贸宏观管理带来一定的问题。例如,有少数新成立的外贸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 常常不能保证出口商品品质和按时履约,甚至与境外不法商人勾结骗取退税等等。为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中国现在还不能对所有企业放开外贸经营权,而是实行外贸经营许可制度。

(二)外贸经营许可制和代理制

根据《外贸法》的规定,企业若要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必须具备经营的场所、资金、专业人员,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已经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有必需的出口货源等等条件,经过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目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工作。

审批生产企业的外贸经营权,依据的主要条件是:

——一般商品的生产企业,其每年委托代理出口或为外贸公司提供的出

口货源达到 400 万美元以上;

——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每年委托代理或提供的出口货源达到 200 万美元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每年委托代理或提供的出口货源达到100 万美元以上。

审批商业流通企业的外贸权,依据的主要条件是:

——全国性公司、沿海省、市、地区和县一级的公司,年出口供货值在10 亿元人民币以上;

——内地省、市、地区和县一级的贸易公司,年出口供货值在 3 亿元人民币以上。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目的在于保证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有资金、货源实力对外履约,这有利于维护外贸经营秩序和获得规模效益,也体现了国家鼓励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

截至 1994 年底,经批准获得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已经有 8342 家(不

包括“三资”企业)其中各类外贸公司 3815 家,生产企业 2586 家,对外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 404 家,科研院、所 130 家。此外, 1994 年还批准了 131 家商业、物资公司进出口经营权。【4】

没有外贸权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外贸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双方签订代理合同,外贸公司收取代理费。

近年来,中国尤其是沿海地区的一些中小企业,通过这种委托代理的办法开展进出口业务,亦十分方便和活跃。外贸公司为争取代理进出口业务, 必须改进服务质量,降低经营费用。中小企业通过代理制可以了解和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

随着外向型经济的成长和国内企业改革和进展,中国今后会进一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包括准许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经过一定的过渡阶段,外贸经营许可制度会逐步转变为外贸经营自动登记制度。

(三)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外贸企业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政府机构的附属物。在改革中,他们正在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企业制度改革是从 80 年代初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开始的。那时,企业开始有了计划外商品的经营权、超过计划出口部分的留成权和职工奖金的分配权。

从 1988 年到 1990 年,外贸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政府只督促企业完成出口创汇、上激外汇任务和承包的盈亏指标,在经营一些大类商品时要遵循规定的经营范围。除此以外的经营活动,企业有了比较多的决定权。1991 年, 国家取消了对出口的财政补贴,企业初步走上自负盈亏轨道。

1994 年以来,随着承包任务的取消和新的财务制度、新的税法贯彻执行,外贸企业将由承包制逐步过渡到统一的赋税制。

现在,外贸企业仍然会遇到一些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企业的经理通常是由某一级政府机构任命的。原则上,他必须对这一级行政机构负责。某些行政机构的领导人为了显示自己的政绩,有时会要求所管辖的外贸企业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出口指标,保持一定的进出口增长速度,而不考虑这样做是否符合商业原则。企业虽然不愿意甚至有时有所抵制,但是企业的经理在多数情况下不得不执行上级行政领导的意图。现在还做不到使企业的经营目标完

全不受行政领导人干预。这是国有外贸企业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正在探索使企业真正成为有自我发展活力的独立法人的途径。

大中型的国有外贸公司被鼓励引进国际通行的经营管理制度,通过投资、参股、兼并、联合经营,设立海外企业等方式,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的道路,逐步形成一批综合商社或生产、贸易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

一些具备条件的外贸企业将逐步改组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国有股份外,允许公司吸收部分法人股,也允许职工少量持股。这样做的目的,是把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资产纽带关系,使资产所有者、企业经营者与企业员工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并且更好地发挥企业经理层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同时,政府机构也被要求进一步转换职能,减少直接干预。国家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只规定指导性计划。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负责人表示,今后对经济工作的考核,要以经济效益为主,重点考核利润、税收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