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

最惠国待遇(第二条)是 GATs 一般义务的核心。最惠国待遇规定对来源于国外的服务提供者以非歧视待遇。除非做了暂时性的豁免,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下,对各种外国提供者采取任何歧视性待遇都将违背该协定。第二条的附件进一步详细说明了豁免有时间限制并将受到定期的审查。 GATS 中的最惠国待遇与 GATT 中最惠国待遇略有不同。GATT 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限于其它国家的货物,而不包括人员。服务贸易总协定扩大了最惠国待遇的范围,不仅包括服务,而且包括服务提供者,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是不能分离的。

透明度(第三条)是一个重要条款。该条款要求 WTO 成员国确保获得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措施,以及国际协定等方面的信息。按照透明度条款,所有 WTO 成员国都要彼此相互通报。有意保护国内服务业的具体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和第七条是涉及国内法规认可标准,资格和许可证要求。该条款承认成员国在已做出的具体承诺的领域有权管理,并且有关法规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

支付,转让和收支平衡是第十一条的第十二条的内容。这些条款要求 WTO 成员不要对目前交易的国际转让和支付实施限制、收支平衡的要求类似于GATT 下的同样条款。收支平衡委员会将把报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相提并论。

第十四条涉及一般例外,虽然清单有部分区别,但这一条款的运作与GATT 的第二十条十分相似。它包括公共道德、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条款的实施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的保护,隐私和安全,以及许多税务问题。一般例外不包括文化。第十四条中的安全例外,基本上与 GATT 的第二十一条相同。

GATS 的第三部分涉及做出具体国家承诺的方式和方法,例 如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相当于 GATT 的第二条。市场准入条款确保 WTO 成员国彼此之间享受不少于比他们自己国家宣布承诺的市场准入。即全面的市场准入。市场准入除了少数保留之外的条款还提供了一个具体保留的清单。

第十七条规定是国民待遇。国民待遇超出了 GATT 的规定。

它既包括法律上的,也包括实际上的国民待遇。换言之,国民待遇对国外服务业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争条件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的服务业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注意到,除了一服务部门或分服务部门已引入一国家承诺时间表内,否则,就没有国民待遇可言。

GATS 还包括几个附件。这些附件就最惠国待遇免除的应用,自然人的移动,金融服务,电信和交通服务规则的进一步详细阐述进行了说明。

三、与中国及发展中国家有关的具体条款

GATS 为所有 WTO 成员国提供了许多增加与服务相关的生产和贸易机会。同时,它包含了许多有关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概念、原则和规则。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GATS 没有包含类似于 GATT 第四部分那样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更多优惠待遇的条款,例如特殊和差别的待遇(普惠制)①。取而代

之的是,有关发展中国家所有条款都被看作是 GATS 的组成部分。因此,除了下列的特殊规定外, WTO 成员国都将在服务贸易中平等对待。

发展中国家或经济发展水平在下列各条款中特别提到:第三条(透明度);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五条(经济一体化);第十二条(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第十五条(补贴);第十九条(具体承诺的谈判);和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

此外,电信附件单独包含了电信业技术合作一条。同时,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是全部涉及发展中国家内容的条款。

第三条一般地要求所有 WTO 成员国、在 WTO 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建立信息咨询机构。但是,由于实际困难,个别发展中国家可能要求在时间限制上有适当的灵活性。第四条涉及发展中国家日益增长的参与。它包括具体承诺的谈判以通过引进技术来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能力。它还包括建立咨询机构,提供发展中国家服务提供者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第五条经济一体化规定允许 WTO 成员国加入特惠贸易自由化协定。发展中国家作为协定的参加者能根据自己国家发展水平有一些灵活的条件。第十五条有关补贴的规定表明在今后起草服务贸易补贴纪律条款时,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应得到特殊的考虑。第十二条表明可以采用保障国际收支平衡措施的条件,该条款表明 GATS 承认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压力可能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并且可能需要采取贸易限制以确保适当的外汇储备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措施只能是暂时的,并需经定期的多边磋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限制措施仅适于WTO 成员国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行业。第十九条规定今后承诺谈判将允许发展中国家开放较少的服务行业,开放少数服务交易,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逐步地扩大市场准入。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以帮助他们适应服务贸易自由化。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有关电信的附件涉及了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电信的附件中给予了发展中国家某些灵活性,可把合理的条件施加到市场准入和电信网的使用上。发展中国家使用电信网必须考虑能增强国内电信能力和增加他们在国际电信贸易中的参与。

很明显,以上条款中对给予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和有差别的待遇是十分有限的, WTO 期待发展中国家全面参与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中去。虽然依据 GATS 的原则,发展中国家做出的承诺较之发达国家稍具灵活性,但是不允许发展中国家存在一种“自由的附加协议”,因为一般都承认国内服务领域资源的有效配置只能通过更大的竞争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逐步的自由化来改善。在服务贸易减让谈判,制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时,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必须记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