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关问题

从历史和法律背景的角度看,中国要求复关而不是入关,有多方面的意义①。首先,中国重申其一个中国的政策,即北京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代表全体中国人民,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第二,诚如某些缔约方所担忧的,中国的这一要求将会增强其讨价还价能力,得到更多的 GATT 创始国所享有的老祖父特权。第三,这也将使其他缔约方无法援引GATT 第三十五条,即互不适用性条款,在他们不满意中国复关条件的情况下,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向中国发难。美国的谈判代表对此尤感重要,因为美国在 1974 年贸易法案的第 402 节明文规定,对共产党国家只能提供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且还要视国会对这些国家移民政策的年度审查结果而定。最后,如果中国只是简单地恢复其原有席位即可,则无需根据 GATT 第三十三条与中国讨论作为新成员的“入场券”问题。

事实上,简单地恢复中国的 GATT 原有席位对各缔约方和中国政府来说, 都是不可接受的。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同 GATT 在长达 30 年的时间里毫无联系, 期间,GATT 与中国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GATT 起先作为 23 个国家签署的多边协定,现已发展成为 WTO,一个世界性的贸易机构。这一组织所涵盖的方面不仅包括货物,还有服务、投资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就中国而言,自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经济和政治结构也有相当大的变化,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取代了原先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 1948 年的关税安排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现状与地位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

从目前其他缔约方的观点来看,中国恢复其 GATT 缔约国地位也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中国在过去几十年里并未为 GATT 做出贡献,不能享受免费搭车的好处。当然,中国也许会申辩道,几十年来中国虽未履行 GATT 的义务,同时也未享有作为创始国的权利。因此,义务和权利可同予免除。在中国政府看来,恢复其成员国地位也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中国不能简单地恢复原有席位并继承基于 1948 年 GATT 临时适用议定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那样的话, 对当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毫无意义的。

① 蔡文国:“中国的 GATT 的成员国地位:法律与政治问题”,《世界贸易杂志》26 号,第 1 期(1992 年 2 月),第 37 页。

GATT 和中国都很清楚这一两难问题。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前,中国在关于其 GATT 成员国地位问题谈判的进程中就指出,中国复关的立场并不意味着其成员国地位的连续性,也不表明承担过去的权利和义务。另外,中国表示希望就新的复关议定书进行谈判,以便能够出台新的关税安排以取代1948 年的关税安排。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中国复关问题的谈判,其程序乃是根据 GATT 第三十三条对新成员国所规定的要求进行的。GATT 建立了中国工作组,以便审议中国的申请。在中国提交了关于其外贸体制问题的备忘录之后,中国工作组审议了中国的经济制度和贸易制度。中国与其他缔约方一道, 目前正在草拟关于中国在 WTO 中地位的议定书。

恢复中国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而不是以新成员国身份重新加入,这是中国政府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从中国的历史和法律方面的角度来看, 这属于合理要求。但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及 WTO 建立之后,中国继续坚持恢复其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要求则无太大意义,因为 GATT 已被WTO 所取代,而所有的 WTO 成员国均为其“新”成员国。因此, 1995 年 1 月 WTO 生效后,中国再谈其所谓复关问题就有些欠妥。事实上从 1994 年起, 中国就已将其注意力和努力目标转到了成为 WTO 创始国的方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