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参加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若干经济问题

1986 年以来,中国为实现复关作出了多方面的努力,态度是积极的。随着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同时也是为了符合 GATT 的规范,中国的对外经贸体制进行了许多改革。迄今为止,中国的对外经贸体制已基本符合GATT 的要求。中国政府认为中国目前有充分的基础和能力履行总协定义务和行使总协定权利。

由于中国改革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的,中国在复关的过程中所作的承诺和减让,大体上应与改革开放的步伐相一致,要考虑中国经济的承受能力,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局。毫无疑问,在中国复关之后,中国经贸体制将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将进一步扩大。现存的一些差距或问题将加快得到解决。

(一)经贸体制

进行经贸体制审议,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加入 GATT 最重要的资格审查。GATT 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定,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GATT 中国工作组成立后,所举行的十多次会议上,各缔约方对中国的经贸体制提出 2000 多个问题,归根到底是怀疑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否有能力履行 GATT 的一整套以市场经济力基础的国际协议和原则。

1.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1992 年年底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 年 3 月八届人大并将此写进中国宪法,克服了对中国经贸体制审议中的最大的难题。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正在转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迅速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广泛展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其具体要求是: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

体系;

——建立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2.外贸体制改革

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 1979 年以来,中国的外贸体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下放了外贸经营权限,取消了对外贸企业的出口补贴,实行了两种外汇汇率的并轨。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一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二是要适应国际经济的通行规则。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主要采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

——转换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外贸企业。

——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商会等协调服务机构。

——深化进口体制改革,进一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扩大市场准入。

(二)关税

GATT 的原则之一,是把关税作为调节贸易的主要手段。GATT 还积极促进各缔约方通过谈判降低关税水平,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GATT 成立以来, 已主持 8 轮旨在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谈判,各缔约方的关税水平已有大幅度的降低。

中国与 GATT 关系中断了近 40 年,未能参与前 7 轮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国的关税税率加权平均为 21.9%(1992),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缔约方的 4—5

%的水平,也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中国要恢复在 GATT 的席位,应较多地削减关税以作为复关“入门”的代价,但这种削减,不能不考虑到中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和长远发展目标,考虑到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与进步。

最近几年,在削减关税水平方面,中国采取了如下一些措施:

——1991 年,降低 225 种商品的关税税率,从原平均 45%降低到 30%。

——1992 年 1 月 1 日,采用国际通用的协调税制,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当年参加《国际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

——1992 年 4 月 1 日,取消自 1985 年开始实行的进口调节税(属进口

关税的附加税)。——1992 年 12 月 31 日,调整 3371 个税目商品的税率, 降税幅度 7.3%。

——1993 年 12 月 31 日,调整 2899 个税目商品的税率,降税幅度 8.8

%。——1994 年 1 月 1 日,小轿车进口的税率由 220%和 180%降到 150% 和 100%,使关税水平又下降了 1.4%。1994 年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 对 282 种商品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的水平低于现行税率。1994 年中国关税总水平按算术平均为 36.6%,按 1993 年进口贸易量加权平均为 20%左右。根据中国政府的承诺,中国将继续降低关税,把关税降到 GATT 要求的发展中国家应有的水平。关税方面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名义税率很高,但事实上存在大量的减免税。有些减免税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实施的,如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投资设备,进口加工制度项下的进口货物等,可以免税进口。但也有不少情况下的减免税带有随意性。这一方面减少了国家的关税收入,另一方面也容易给外商造成税收不透明、不平等的印象。这一问题已引起有关当局重视。国务院在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的同时做出这样的决定,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一律照章征税。有些外商报怨海关估价不公平,同一产品在不同的口岸其进口关税不同。按照中国海关法规,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采用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对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参照相同货物或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或计算价格确定海关估价。中国海关法规规定了申诉程序,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向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三)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以外的政府干预、调节进口的各种措施。其中有些形成了贸易壁垒。GATT 强调要削除一切非关税壁垒,其中主要是数量限制,如通过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制、外汇管制等而形成的壁垒。中国申请复关,承担了取消或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义务,最近几年里为此做了许多努力,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说明了中国复关的决心和诚意。

1.配额和进口许可证

——1993 年 10 月 7 日和 1993 年 12 月 29 日,先后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大幅度减少了管理范围,简化了手续,增加了透明度。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 283 个税目商品的非关税进口管理措施。

——1994 年 5 月,取消 208 个税目商品的非关税进口管理措施。今后几年,还要大大削减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 2.进口替代

1992 年 8 月 22 日,取消进口替代清单,同时宣布今后也不再制订这类清单。

  1. 指定经营的商品

取消了一、二、三类商品的分类。根据 1994 年 7 月 19 日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只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目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共 12 种,包括原油、成品油,小麦、烟草等。

  1. 外贸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外经贸体制改革的决定,从 1994 年 1 月起,以指导性计划取代了外贸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主要是对进口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提出总量目标,不具强制力,也不按商品规定指标。

原来对用中央外汇进口的商品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外汇制度改革,取消了外汇留成。因此,也不存在所谓中央外汇进口的问题。

  1. 价格管理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国内商品价格由国家定价的比例较大。经过近几年的价格改革之后,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已逐步减少,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

到 1993 年底,各类价格情况如下:

——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约为 11%,国家指导价格为 4%,市场调节价的比重约为 85%。

——在社会生活消费品总额中,国家定价仅占商品总额的 5%左右。

——在工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约为 12%,国家指导价约占 7%,市场调节的比重为 81%。

——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为 10%,国家指导价比重约为 7%,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力 83%。

——进口商品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价格接轨,除农药中间体和磷矿石外,均实行了代理作价。

从总体上看,中国商品价格管理体制已经走出高度集中的传统框架,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格局已经形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推进,今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会进一步减少。

(四)出口补贴

中国曾对初级产品出口有少量补贴, 1987 年的补贴额约为出口总额的4%。

1988 年实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时,补贴额在 1987 年的基础上冻结。

1991 年取消国家对出口财政补贴,由各出口企业自负盈亏。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中国商品成本较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有限,同时,也是为了使中国企业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

中国鼓励出口的政策有:

——对一些出口的加工制成品实行退税。

——对一部分出口生产企业给予优惠低息贷款支持资本货物出口,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以便改善出口商品的结构和质量。

——设立出口商品价格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

这些政策,均是参照国际惯例和 GATT 的有关规定而采取的。

(五)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通常也被认为是非关税措施之一。 1993 年以前,中国作为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在外汇安排方面,援用基金章程第 14 条,即过渡性安排,在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支付方面实行外汇限制。具体做法是:

——实行双重汇率。适用于官方的汇率的外汇采取计划审批进行分配, 市场汇率适用于外汇调剂市场的外汇买卖。

——对企业出口所得的外汇实行按一定比例留成的办法,对留成外汇采取外汇额度制,即留成以额度的形式表示,在使用时用人民币配成外汇。

——外汇调剂市场供汇受制于调剂外汇指导序列。

——从 1980 年 4 月开始发行外汇兑换券,简称外汇券。

1994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的外汇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主要内容是:

——实现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企业收入的外汇,要按当日价格卖给银行, 企业需要外汇,只要持有效凭证即可到银行购买,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

——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行对外汇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兑回。

——建立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从 1994 年 4 月 1 日起,由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加权平均价来形成中间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

这次改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地可兑换。通过改革,建立起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在外汇分配领域取消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为实现人民币的可兑换打下了基础。这次改革之后,放宽了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服务性支付的外汇管制,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同时,这次改革也使中国的外汇管理体制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使之更加符合 GATT 的规范。

新的外汇体制运行以来,总的情况是平稳的。人民币的汇率水平基本保持稳定。4 月份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运营后,人民币汇率表现了稳中趋升的态势,从原来的 8.6987 元兑换 1 美元升为 9 月 1 日的 8.5565 元兑 1 美元。中国这次外汇改革,充分照顾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益。中资企业必须实

行银行结汇制,即把收入的所有外汇卖给银行;而外资企业可以保留外汇和在银行开设外汇帐户,其外汇余缺由外汇调剂中心调剂。这种做法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方便,受到他们的欢迎。

(六)服务贸易

乌拉圭回合首次将世界贸易的规则扩展到服务业,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它不仅要求各缔约方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还要求备缔约方具体承诺开放服务业市场的义务,中国服务业发展落后,需要借助外资推动加快其发展,同时根据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的协议原则,各国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都做出了一定的承诺,中国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资的政策也必然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当然,由于中国的服务贸易比较落后,缺乏国际竞争能力,因此,中国服务贸易的开放应是谨慎和逐步进行的。

最近几年,中国在开放服务贸易方面取得的进展是:

——1992 年以来,在申请复关和参加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背景下,中国及时调整政策,开始允许外商涉足某些原来未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 如金融、保险、房地产、商业零售、咨询、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服务等领域。到 1995 年 5 月底,共有 33 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 20 个城市设

立了代表处, 14 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 13 个城市设立了 123 个营业性机构。

——1993 年 12 月 6 日,公布《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1994 年 5 月 6 日,公布《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下,有条件地允许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事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候机楼、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等,但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航空运输企业,但外商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所占比例不得超过 35%。

有条件地向外商开放民用航空业,说明中国服务业开放领域在逐步扩大。继民用航空业之后,陆上交通运输业也实行了有条件的开放。

1994 年 5 月 12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22 条规定:

“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第 2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做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外汇收支

平衡等原因,国家限制或禁止某些服务业对外开放。这是符合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协议的规定的。目前中国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有新闻、广播、电视、电影、期货贸易、邮政、电信、空中交通管制等。

(七)农业政策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农产品(或称初级产品)的贸易基本上被排除在 GATT 的体制之外。各缔约方利用 GATT 部分条款的较大弹性,极力寻求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有的国家甚至实施一些与 GATT 不符的其他进口限制。因此,农产品贸易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实际上脱离了 GATT 的约束。

美、欧在农业产品方面的矛盾曾使乌拉圭回合谈判长期陷入僵局。农产品协议对减少补贴、削减关税、扩大市场准入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从而把农产品贸易重新纳入 GATT 的轨道。

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7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中国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全面参加成员,并准备恢复在 GATT 的席位,将遵循已达成的农产品协议,在减少国内农业生产支持、削减直接的出口补贴、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取消农产品基本上实行统购统销的制度,从 1994 年起,农产品购销价格已经放开。

——原来国家对经营农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补贴,约占出口总额的 4%,从 1990 年 1 月 1 日起,已完全取消了出口补贴。

——从 1994 年 3 月,中国正式提交了农产品减让初步开价单,8 月底, 又提出了经修改的农产品减让单。

总之,中国将在遵照 GATT 规则及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前提下,执行农业发展政策,要适应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消费需求的变化,优化品种结构, 使农业朝着高产、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要继续支持和鼓励农产品出口, 同时放宽农产品进口的限制,扩大市场准入,使农产品对外贸易正常发展。

(八)透明度

GATT 第 10 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对贸易透明度做了详细规定, 主要要求各缔约方对捐税的征收、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司法判决程序以及行政决定,应迅速公布。增强贸易透明度的目的在于便利国际贸易的发展, 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但透明度是有一定范围的,它不要求缔约方公开那些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中国以往除公开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一般习惯于制订若干内部规定。加上外界对中国情况了解甚少,有的甚至还存有一些偏见,因此,被认为在贸易上缺乏透明度。申请复关以来,中国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 透明度较前已大大增强。

——清理以前有关外贸的各种内部文件,对一些已失去时效的内部文件宣布废止,对继续有效的文件则予以公布。迄今为止,宣布废止的内部文件4 批共 744 个,予以公布的内部管理文件 4 批共 93 个。

——1993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再次重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今后,全国性的对外经贸法规、政策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需立法或需由国务院发布的除外)。通知还规定,自 1993 年 10 月 10 日起,只

实施业已公布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规定、条例、怯令、行政指导及政策。

——自 1993 年 10 月起,创办和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及时、统一对外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告》创刊以来,公布的较重要的文件包括《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请的若干规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告》上公布的文件,有些是外经贸部制订的, 也有国务院有关部委和部门制订的。

——1994 年 5 月 12 日,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外贸易法》,

自 7 月 1 日起施行。《外贸法》规定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政策和主要管理制度。这不仅是管理外贸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国外了解中国外贸的重要文件。

——除外经贸部的《文告》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公开出版物刊登涉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和信息资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国际商报》、

《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海关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汇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名录》等。

(九)选择性保障条款

GATT 为防止缔约方遭受国外进口产品对本国生产的损害,制订了一项保障条款,即 GATT 第 19 条,按照这一条款,一旦出现某一特定产品由于受到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的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便可以通过总协定规定的程序实行临时的进口限制或暂时提高关税。这种措施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针对某一项产品,对所有缔约方实施。

所谓选择性保障(又称特别保障)条款,是指可以针对某一特定的缔约方采取这种保障措施。在中国复关的谈判中,就有些西方国家的缔约方要求中国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他们的主要理

由是,中国的价格体制不健全,人为的定价常常会造成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考虑到中国不断进行价格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他们声称这种选择性保障条款是临时性、过渡性的。

中国的价格体制改革完成之后,即行取消。

中国政府一再强调, GATT 的一般保障条款足以解决各缔约方所关心的问题,无需再搞一个特别保障条款。尤其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向市场经济过渡,再以“计划经济”、“国家定价”为由,对中国实施选择性保障条款, 是没有道理的。无论如何,实施这项选择性保障条款,必须严格按照 GATT 规定的程序(如采取措施前应事先与中国协商)并在 GATT 的严密监督下执行,而不是随意滥用。而且选择性保障条款应是对等的,而不是单方面的。

(十)发展中国家地位

为了让所有发展中国家在 GATT 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积极作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GATT 规定了若干给予发展中国家有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例如:

——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刚刚建立的工业及克服国际收支的不平衡情况,允许发展中国家对进口商品采取数量上的限制。

——为了解决只有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才能得到 GATT 其他缔约方所作

出的关税和其他方面减让好处的问题,可解除发展中国家应作互惠减让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引用 GATT 关于贸易谈判非关税壁垒的法规上享有特别的差别待遇。

——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产品时可以在普惠制下适用比其他发达国家出口同样产品更低的税率。

——在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问题上达成的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也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与 1982 年确立了重返 GATT 的三项原则,其中一条即是以发展中国家地位享受相应待遇,并承担与中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1986 年 7 月 11 日,中国在正式申请恢复 GATT 席位的照会中,再次阐明了中国政府对恢复缔约国地位的三项原则,此后在一系列的谈判中,中国都把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作为的自己的基本立场之一。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按照世界银行 1994 年出

版的《世界发展报告》的资料,中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有 470 美元(1992

年),在有统计的 132 个国家和地区中居第 105 位,属于低收入国家和地区

之列。中国人口 70%以上生活在农村,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还有 7000 万人的温饱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文盲比例仍很高,达 27%。从上述这些联合国判定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标准看,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有些人故意夸大中国的经济实力,企图在 GATT 谈判中剥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与中国的国力不相称的义务,这是没有道理的。

GATT 中发达缔约方对发展中缔约方提供某些优惠待遇,以加速其经济发展,这将为世界首先是发达缔约方创造新的市场机会,扩大世界需求总量。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 GATT 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毫无疑义地将有利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中国需要 GATT, GATT 也需要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