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
(一)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由于中国经济改革中存在着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矛盾,管理上有因新旧体制交替而产生的摩擦,反映在对外贸易政策上,有时的确有过缺乏统一性和透明度的情况。中国政府一直在致力于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中国重视并加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法制建设,试图逐步用公开、规范的
法律、法规代替以往的各种内部管理文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与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己超过 500 个。【8】
依照中国的行政制度,国务院各个部、委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和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法规、条例制定有关的实施细节和管理办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但是,这些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或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相悖。否则,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可以予以否决。
为了保证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国务院已作出明确规定:今后,全国性对外贸易法规政策,除需立法机关或国务院发布的以外, 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9】专门公布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的权威性官方出版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已经于 1993 年 10 月正式创办并公开发行。在这个刊物上,外经贸部
已经清理、公布了四批现在仍然有效的管理规章,共 93 件;公布废止了四批
旧的管理规章,共 744 件。经营对外贸易的企业应当只执行国家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而对那些不规范的、有悖于国 家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有权加以抵制。
此外,国家要求,各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和办事程序应当公开化,进出口计划、配额和许可证的分配应当更加规范和透明,对外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司法机构和法律中介组织的职能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些都是建立新的外贸体制过程中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二)国民待遇
改革开放 15 年以来,中国沿海最开放的地区,也是经济最有活力的地区。这个事实使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开放市场,引入竞争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做了许多努力。如几次大范围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措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农产品,工业品、服务贸易三个减让表做了原则承诺,商业、金融、交通、民航、信息等服务产业逐步向外商开放,等等。随着“复关”问题的解决,我们相信,在权利和义务保持相对平衡的前提下,中国的市场会更大规模地向外开放。
对于进口产品和前来投资、贸易的国外厂商给以“国民待遇”,是关于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国在 1992 年 4 月 1 日以前,对一部分进口商品,如汽车、复印机等, 除关税外,还征收进口调节税。在这以后,已经完全取消了进口调节税。目前,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方面,对进口商品和国产品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歧视。
对于外商到中国大陆投资,在所得税和其他一些税收、费用方面,前些年一直是采取比国内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例如,在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前, 中国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 55%,而外商投资企业是 33%,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还要更低,最低的为 15%。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采用新的税收制度,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也降至 33%, 他们之间的差别待遇才得以缩小。
由于中国外汇资源相对短缺,所以一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要有一定比例出口,自己解决外汇平衡问题。对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来说,这种要求并不具有强制性。对于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或国内短缺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甚至可以全部内销。对他们所需要的外汇,国家允许其通过收购国内产品出口解决,或到外汇调剂市场购买。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进展,今后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比例的要求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对于机电产业中的一些合资企业,中国鼓励他们的产品的零部件达到一定的国产化率。有时甚至通过行政审批来执行一定的国产化目标。这样做的目的是培育、发展国内某些幼稚产业。但强制地规定国产率显然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关于国民待遇的有关原则。中国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并在最后文本上签了字。如果中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并成为新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相信会承担相应义务并妥善解决此类问题的。
(三)反倾销和反补贴
在把企业推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反对不正当竞争,决心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从 1993 年
12 月起正式实施。
在对外贸易方面,中国既反对国内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市场倾销中国的商品,也反对海外客商向中国市场倾销外国商品。从 199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30 条和第 31 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或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出口国政府给予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或者阻碍。 【10】
外经贸部起草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已经上报给国务院, 待国务院批准后,将作为行政法规予以实施。
这两个条例将充分考虑关贸总协定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的规定,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四)保障措施
在中国市场的开放度不断增大,尤其是“复关”以后关税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某些产品进口的数量可能急剧增加,以致于使国内相同产品或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对此,中国认为应当根据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即“保障条款”,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威胁。《外贸法》第 29 条作了这方面的规定。根据《外贸法》的规定起草的《保障措施条例》,也已经上报国务院。
关贸总协定第 12 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限制进口的规定,第 18 条关于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新兴工业而限制进口的规定,对中国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复关”谈判中,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坚持维护与自己承担义务相平衡的权力,包括在上述情况下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的权力。有关的国内立法,也应当就此有所规定。这些规定应当与关贸总协定的条款基本衔接。
中国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在对外贸易管理中引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并不是要搞贸易保护主义。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保持稳定是使经济持续发展和改革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在必要时谨慎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或减轻国内有关产业因受到来自国外的不正当竞争和其他原因,而引起的过度损害或损害威胁。这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减少在开放国内市场时遇到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