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 GATT/WTO 成员国地位的沿革①

中国政府表示,中国寻求成为 WTO 的创始成员国。一些 WTO 成员国仍在努力进行安排,以使中国能够符合条件,在最后期限过后仍成为 WTO 的创始国②。如果中国恢复和其他 WTO 成员国的正式谈判,中国 GATT/WTO 成员国地位的问题将会加速解决。但是,从 GATT 向 WTO 的过渡已使关于中国的谈判复杂化,再加上有关中国加入 WTO 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所以,中国在近期内加入 GATT 依然不容乐观。

鉴于中国同 GATT 的历史关系,它在 GATT/WTO 中的成员国地位问题是十分复杂的。中国是 GATT 的 23 个原始缔约国之一。 1947 年 10 月 30 日,当时的中国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在GATT 上签字,并于1948 年 5 月 7 日成为GATT 的缔约国③。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退居台湾和中国大陆

① 关于中国与 GATT/WTO 关系的大事记,详见附录。

② 见“GATT 成员国研究:中国若错过最后期限何以成为 WTO 创始国”,《美国贸易内幕》(1994 年 9

月 23 日),第 8 页。

③ 《法律机制的 GATT 地位》,修订第三版,(日内瓦:GATT 秘书处,1970 年)。

附近岛屿的中国国民党政府认为,它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有关 GATT 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它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自 1950 年 3 月 6 日起退出 GATT①。此后,中国便失去了与 GATT 的直接联系,尽管台湾当局在 1965 至 1971 年期间获得 GATT 观察员身份②。1982 年,中国政府成为 GATT 观察员,并在 1986 至1994 年期间,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同 GATT 其他缔约方一道,在摩洛哥签署了关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件。中国政府强调,台湾当局宣布在 1950 年退出 GATT 是无效的,因为自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它已不再是中国的合法政府了。所以,中国政府认为,从理论上说,中国仍是 GATT 的缔约国,只需恢复其创始国地位即可,而不是作为新成员申请加入③。1986 年 7 月 10 日,中国正式申请恢复其 GATT 成员国地位④,并于 1987 年 2 月 13 日提交了关于其外贸制度的备忘录⑤。1987 年 3 月 4 日, GATT 成立了中国工作组,以同中国就恢复其成员国地位的条件进行谈判⑥。此后,在中国工作组的主持下,中国与一些 GATT 缔约方举行了一系列重要谈判,讨论中国的缔约国地位问题。在过去的 8 年里,中国工作组就审议中国加入 GATT 问题先后举行了 19 轮会议。最后一轮的工作组会议于1994 年 12 月 17 日至 21 日举行,以拟定中国入关的议定书草案。但是,缔约方同中国终未能就议定书的内容达成协议。议定书草案确定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条件。尽管中国工作组主席声称,主要的缔约方和中国之间在九个方面已取得“实质性共识”,但是双方的立场仍有很大差距。在 1994 年 12 月的会议上,中国与 GATT 成员未能解决议定书中的其他 10 个问题,诸如有关国民待遇的义务、具体产品的保障措施、非关税壁垒问题以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是作为发达国家加入 GATT,等等①。但正如本文的题目所示, 本文无意详尽讨论此类议定书方面的重要问题。

尽管中国希望以创始国身份加入 WTO,但一旦中国与其他 WTO 成员国就此而进行的谈判归于失败,那么,探讨一下中国今后采取何种方式以期成为WTO 成员国,将是不无裨益的。从技术性方面来看,今后的 WTO 成员国将分属以下三大类:

  1. GATT 的现有成员国,它们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均承诺要做出关税减让和制定服务贸易议程表,如果这些承诺已经包括在 1994 年 4 月 15 日签署的马拉喀什最后文件中,那么,它们将无需进行谈判而自然成为 WTO 的创始国。这类国家共有 129 个,目前已有约 100 个国家向 WTO 秘书长呈交了批准书②。

  2. 在 WTO 于 1995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后,GATT 仍然有一年时间和 WTO

① 《GATT 文件》,GATT/CP54,(日内瓦:GATT,1950 年 3 月 8 日)。

② 《GATT 文件》,SR.22/3,(日内瓦:GATT,1965 年 3 月 16 日),第 21—23 页;以及《GATT 文件》,

SR.27/1,(日内瓦:GATT,1971 年 11 月 19 日),第 1—3 页。

③ 李仲周:“恢复中国 GATT 成员国地位问题”,《世界贸易法杂志》(1987 年)第四期。事先生现任中国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司长,主管中国 GATT/WTO 成员国地位的谈判工作。

④ 《GATT 文件》,第 L/6017 期(日内瓦:GATT,1986 年 7 月 10 日)。

⑤ 《GATT 文件》,第 L/6125 期(日内瓦:GATT,1987 年 2 月 18 日)。

⑥ 《GATTFocus》,第 44 期(日内瓦:GATT,1987 年 3 月)。

① 见《美国贸易内幕》,“特别报道”(1995 年 1 月 27 日)。

② 见《世界贸易组织:新闻报道》(1995 年 7 月 4 日),第 1 页。

并存。这样,那些要求加入 GATT 的国家,但是在 WTO 生效之际,负责与它们进行谈判的工作组尚未完成工作;或者那些要求把加入 GATT 同加入 WTO 结合起来的国家。这些国家可向 WTO 提出申请,以拟定谈判进程。虽然这些国家尚难被认定为 WTO 的创始国,但是一些 WTO 成员国正在考虑制定一项程序, 以便能够确定其创始国地位。显然,如果中国在 1995 年年底不能解决 GATT 的缔约国地位,从 1996 年起, GATT 不复存在,中国也就自然失去了成为WTO 创始国的机会。

  1. 在 WTO 成立以后,那些属于非 GATT 成员的国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它们可以就加入 WTO 问题与 WTO 举行谈判。显然,这些国家不是 WTO 的创始国。

就中国而言,它在 WTO 正式生效之前,错过了完成 GATT 谈判的机会。在1995 年内,中国表示,它将继续与其他 WTO 成员国对话,以便解决其加入 WTO 的重要问题,从而成为合格的 WTO 创始成员国。但在进行关于成员国地位问题的谈判前,中国必须与其他 WTO 成员国谈判解决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在马拉喀什会议上,贸易部长们曾通过一项决定,旨在解决一些象中国那样的既在申请加入 GATT、又参与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加入 WTO 的问题。这项决定确定了程序问题,据此,中国可同时谈判加入 GATT 的细节问题以及作为 WTO 成员国所必须采取的步骤。这些步骤包括: (1)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将被视为一个国家对乌拉圭回合关于货物贸易自由化所应做出的贡献; (2)实施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准备承担《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协定》(GATS)所规定的义务①。

中国为何希望自己成为 WTO 的创始成员国呢?显而易见,中国作为 WTO 的创始国之一是能从中享有某些好处的。首先,中国可处于有利地位,从而对 WTO 的议程及其组织机构施加某些影响;其次,与其他各 GATT 成员国商讨进入 WTO 的入门费可有所降低。要求 WTO 成员国接受新的义务对许多 GATT 成员国也有相当难度,而中国若能以其中一员的身份来进行谈判,则处境将会比日后进行“孤军奋战”般的单独谈判要好得多。最后, WTO 规定,除非在各创始国之间根据 GATT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而非相互适用的情况下,否则必须相互适用 WTO 的规则。

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在中国加入 WTO 问题上持有不尽相同的立场。加拿大、日本和欧盟表示,它们准备支持中国早日加入 WT0。但是,欧盟认为中国加入 WTO 的议定书应当包括一项具体产品的有选择的保障条款,以能保护中国的贸易伙伴免受中国某类产品出口的冲击。此类选择性的保障条款是对 GATT 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常规程序的补充,据此,进口国可要求赔偿并有对出口国进行报复的权利。在关于中国 GATT 成员国问题的谈判中,美国是 GATT 里举足轻重的一方。美国时而强调,由于中国在世界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无需在贸易竞争中予以保护,所以中国不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 WTO, 在中国加入 WTO 的时间表上,美国认为这不应成为一约束因素,美国更为关注的是中国加入 WTO 的实质性问题。

在中国加入 GATT/WTO 的历程中,有若干重要问题必须予以阐述,包括一些历史和法律问题。下面将分述这些历史及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关于中国

① 见“接受和加入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GATTFocus》第 107 期,特刊(1994 年 5 月)。

GATT/WTO 成员国问题的谈判中是必须加以解决的。当然,中国的经济和政策问题对解决其成员国地位问题也同样重要,这将在本书的其他文章里阐述。历史与法律问题

中国在 1986 年申请 GATT 成员国地位时,对复关的利弊做了详尽和细致的准备,制定了若干原则和谈判战略。第一,中国要求恢复 GATT 成员国地位, 而不是作为新成员加入。第二,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进入 GATT。第三, 中国在复关议定书中以减让关税作为条件,而不是以其他承诺,诸如选择性保障条款等作为条件。第四,中国将谈判老祖父权利问题,以便在中国复关之后使先前存在的与 GATT 不符的法律、法规继续生效。第五,中国也需要限制对其他缔约方,尤其是美国,援引针对中国的互不适用条款。最后一点是, 在关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 GATT 地位问题上,中国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

从中国的历史和法律背景来看,中国所采取的上述立场是经过认真考虑的。但是,鉴于 1947 年的 GATT 已为 WTO 所取代,中国和其他缔约方也应重新考虑各自的立场,并重新审议以下重要的历史与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