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纺织品贸易体制的演变

(一)低成本进口和市场扰乱以数量限制为其特征和主要内容的世界纺织品贸易体制的形成要追溯到 50 年代中期。那时由于日本对美国棉制品出口

急剧增加,导致美日贸易摩擦,而最终以 1957 年日本同意对其输美的 20 种棉纺制品实行自愿出口限制而平息。由此产生了纺织品贸易史上第一个双边贸易限制协议。50 年代末期,一些工业化国家先后与亚洲主要棉制品生产国家和地区如香港、印度、南朝鲜达成了类似的双边协议。美、日纺织品贸易摩擦的背后,是世界纺织品生产、消费、竞争力格局的变化。二次大战后, 纺织品市场问题比较尖锐,一方面,发达国家纺织品需求下降,导致生产能力过剩,而发展中国家又同时进入市场,使供应增加; 1953—1960 年发达国家纺织品出口下降了 5%,而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则增长了 88%。特别是日本为首的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纺织工业先后崛起,这些国家和地区凭借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在世界纺织品贸易中逐渐形成优势,扩大了在世界纺织品市场的份额。面对日益增加的来自低成本国家的纺织品,进口国美国指责廉价的纺织品进口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了国内工业的破产和工人失业。1959 年美国正式把来自低成本进口产品的所谓市场扰乱问题提到 GATT 日程上,要求允许进口国采取行动,以减少和消除“低成本”商品的大量进口对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为此, GATT 成立了工作组,并通过决议,综述了“市场扰乱”的四个主要特征。

——来自特定渠道的特定产品的进口急剧而大量地增加或潜在地增加

——这些产品的价格大大低于进口国市场质量相当的同类产品的现行价

——进口国国内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威胁

——低价不是由于倾销,也不是由于政府干预行为造成的此概念完全是针对生产低成本产品的发展中国家,它为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贸易进一步实行保护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从棉纺织品协议到“多种纤维协议” “市场扰乱”的概念得到国际确认后,美国于 1961 提议在 GATT 之内对

这类产品的贸易发展作出有秩序的安排。该提议得到了加拿大等进口国家的支持;低成本出口国被迫接受了这种安排。它们担心如果没有这种安排,进口国特别是美国会单方面对其出口实施新的更为严厉的限制。于是在 GATT 棉纺织品委员会主持下,诞生了第一个背离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而自成体系的多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即由 19 个纺织品进口国和地区签订的“国际棉纺织品短期协议”,一年后又发展成为长期协议,几乎所有纺织品进口国都参加了该协议。长期协议规定发生市场扰乱时,甚至只要存在扰乱威胁时,进口国都可实行数量限制,这种限制不但可建立在歧视性基础上,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单方面实施,受(进口)数量限制影响的出口国没有权力寻求和接受补偿或进行报复。

长期协议到期后经过两次延长,每次延长都使设限和受限国家的数目有所增加,限制范围扩大到含棉花值 50%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 197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纺织品配额议案,对纺织品、鞋类等商品实行强制性进口配额限制。这使受限的进口棉制品从 1962 年的 7 种增至 1970 年的 67 种。

60 年代末技术的进步导致人造纤维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日本和发展中国家的化纤产品和羊毛制品在世界市场上很有竞争力, 这引起了美国等进口国的不安,要求将这两大类纺织品贸易纳入长期协议的管辖范围。(美国首先迫使日本同意在无造成任何严重损害证明的情况下, 限制其人造纤维的出口。 1971 年两国达成限制日本羊毛和化纤制品出口的协议。不久香港、台湾、韩国也与美国签订了类似的协议。)于是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当时长期协议的 42 个参加方经过艰苦的谈判,于 1973 年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即“多种纤维协议”。多种纤维协议的宗旨是, 扩大贸易减少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国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同时确保纺织品贸易有秩序地、公平地发展,并避免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行业受到破坏性影响。为此,多种纤维协定设有市场扰乱条款、配额基数增长率和灵活条款等。

“多种纤维协议”在其实施的近 20 年中,做为一项背离 GATT 基本原则的特殊安排,世界纺织品贸易不但没有朝着自由化方向发展,反而对纺织品进口限制日趋严厉。 1977 年在讨论延长 MFA 时,发达国家要求增加合理背离条款,以便于削减配额,降低增长率和灵活性。这一新的变动的实质是给予发达的进口国家更大的限制权力。1981 年第三个 MFA 谈判结束,虽然谈判在发展中国家的坚持下取消合理背离条款,但草案中又增长了反激增条款, 根据该条款,即使配额未充分用完,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也可能受限,该条款实际上给发达的进口国增加了一个变相的保障手段。目前实行的是第四个经过延长的 MFA,也是有史以来限制最严厉的,其表现限制范围从:

  1. 原来的棉、毛、人造纤维产品扩大到植物纤维、混纺植物纤维、丝混纺产品;

  2. 恢复合理背离条款;

  3. 发达的纺织品进口国单方面限制权力扩大,即在进口国实行了不超过一年的单边限制以后,无须经过出口国同意,便可单方面决定延长一年。另外,反舞弊条款内容有所增加。

(三)“多种纤维协议”向关贸总协定的回归

综上所述,MFA 是发达的工业国家面对来自低成本纺织品的竞争,以市场扰乱为由,为限制其进口而构造的一整套保护机制,显然,它违背了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禁止缔约方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条款之一。而 MFA 则允许其成员对纺织品进出口实施数量限制;根据总协定要求,缔约国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一进口产品实行限制时,这种限制应建立在无歧视基础上即针对出口这一产品的所有缔约国,而 MFA 则允许其成员针对某国的某种纺织品实行限制,更重要是以数量限制为手段, MFA 导致了世界纺织品贸易背离比较成本原则,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如何将纺织品贸易重新纳入 GATT 框架,废除该领域里的贸易限制和歧视,一直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长期争取的目标。

1986 年 9 月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在部长宣言中提出了强化关贸总协定规则和法律,制定出纺织品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模式的谈判目标。整个谈判过程充满了发达的进口国与发展中的出口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发展中国家的谈判目标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把纺织品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框架,同时要求通过放松限制,提高增长率来加速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过程, 发达国家则一方面同意结束多种纤维协议。使纺织品贸易回到关贸总协定的轨道上来,但另一方面,又在纺织品贸易自由化问题上设置种种障碍。诸如提出需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过渡期,要求设置一项专门适用于过渡期的特殊保障机制,强调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必须与加强关贸总协定其他领域的规划同步进行等等。 1994 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在摩洛哥首都通过的“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最后文本,实际上是发达的进口国与发展中的出口国之间妥协的产物。尽管如此,它标志着世界纺织品贸易朝着自由化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体现在它一体化安排上。

通过的协议涉及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基本内容有自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运行之日起,拟通过 10 年过渡期,将国际纺织品贸易从多种纤维制度有步骤地最终全部纳入 GATT 框架内。

10 年过渡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力期 3 年(1995 年 1 月 1 日—1997 年 12 月 31 日),目标是将1990 年 MFA 范围内的总进口量的 16%纳入关贸总协定范围,即有 16%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将取消配额管理,实行贸易自由化。同时原 MFA 双边协议中的配额基数需在 1994 年基础上增长 16%。

第二阶段为期 4 年(1998 年 1 月 1 日—2001 年 12 月 31 日),这期间国际纺织品贸易中的 17%取消配额,同时原 MFA 双边协议中的配额基数须在1997 年基础上增长 25%;

第三阶段为期 3 年(2002 年 1 月 1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这是 10 年中的最后一个过渡期,目标是将国际纺织品贸易中的 18%纳入关贸总协定范围内。同时有 MFA 双边贸易协议中的配额基数须在 2001 年基础上增长 27%。

经过 10 年过渡期后,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到 51%,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所剩下的占比重 49%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将纳入关贸总协定。

在扩大纺织品自由贸易的同时,乌拉圭回合纺织品服装协议也体现了发

达的进口国家的利益。在过渡期,协议将提供一个得到改进的保护机制(同多种纤维协定的保护措施相比而言)。在保护措施文本中,协议牢固地确立了对国内工业造成累计性损害的概念,允许进口国对造成这种损害的国家规定配额。协议为对付诸如通过不受配额限制的国家非法转口之类的逃避配额限制的问题,规定了比“多种纤维协议”更强硬的条款,协议赋予每个进口国在一体化的每个阶段挑选产品的权力,使它能考虑提出的每个产品的特殊敏感性。另外,协议附件中列入了以协调税制(HK)分类第 11 章中的全部产

品和其他草案中有关纺织类的产品共计近 900 种,其中很多是“多种纤维协定”限制范围之外的产品,引入这样一个庞大的纺织品一体化名单,扩大其设限基数,无疑是对纺织品进口国更有利。总之,协议保留了许多对纺织品出口国的限制,这表明纺织品贸易自由化过程是艰难的,但无论如何关贸总协定还是画了一张时间表,充分显示出它所要走的道路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