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的选择性保障条款

根据 GATT 第十九条关于保障条款的规定,输往某缔约方领土的某一产品,在不可顶见的情况下有数量上的激增,从而造成或威胁造成对该缔约方国内制造商的损害时,该缔约方可对这一产品的进口采取紧急措施。在这一期间里和某种程度上,缔约方可针对该产品自行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弥补这种损害、全部或部分中止履行自己一方的义务、取消或修改自己一方的减让①。在一般情况下,保障条款必须在最惠国的基础上适用。但在过去 40 年的 GATT 历史中,某些缔约国曾运用保障条款,使之作为其贸易政策的灰色区,这曾是人们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普遍担忧的一个问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一项关于保障问题的协议,规定了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该协议重申,成员国对某一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只能在这种产品较之国内的绝对或相对生产量的进口数量不断增加,从而对国内生产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危害。此外,采取保障措施只是针对产品而无需顾及其产地的。这项协议进一步强调,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若这一产品的进口在进口国该项产品的进口份额中不超过 3%,则不得对其采取保障措施②。

在中国加入 GATT/WTO 的谈判进程中,有项提议要将选择性保障条款写入中国的加入议定书中。据此,其他 WTO 成员国可在选择性的基础上对中国采取行动。这一选择性保障条款与 GATT 第十九节所具体规定的保障条款的普遍适应性有很大区别,意味着可针对中国来专门援引这一选择性保障条款,而不必基于最惠国待遇的基础。欧洲联盟尤为赞同该项提议,欧盟表示,如果中国同意在议定书中包括此项提议,解决中国 GATT/WTO 成员国问题的谈判可加速进展。中国迫切希望加入 WTO,但中国政府是否认真考虑过接受此项提议尚不得而知。一些中国的专家认为,在议定书中写进此项提议将是十分危险的,因为中国的贸易伙伴可依据此项条款有效地阻碍中国的出口,从而损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体制的利益。中国的出口商品主要为纺织品和轻工产品,如果运用选择性保障条款的话,中国的这些出口产品将是十分脆弱的。目前,仍不清楚中国政府会否接受该项提议。结论在政府部门和学术界里, 中国在 GATT/WTO 中的成员国问题以及相关的历史和法律问题常是讨论的热点,多数意见赞同应早日解决中国的 GATT/WTO 成员国问题。但是,由于一些问题包括历史和法律等问题的复杂性,中国加入 GATT/WTO 似乎很难在短期内解决。目前,中国和 WTO 成员国所面临的挑战是应采取灵活的方式和实际的解决办法。我本人相信,随着谈判的进展,最终解决中国成为 WTO 成员国的问题将视中国及其 WTO 贸易伙伴的政治意愿而定。

应当看到,早日解决中国的 WTO 成员国问题不仅有利于加强世界贸易体系,而且能够使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体制与 GATT/WTO 的规则和原则接轨,从而更加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因此,中国和 WTO 主要成员国似应重新考虑它

② 见《wTO 协定》第十三条第三段。

① 见《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

② 见《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后文件》,第 273—281 页。

们之间的分歧,为解决中国的 GATT/WTO 成员国问题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随着 WTO 的诞生,中国是复关还是入关的问题己不显重要了,此乃一件

幸事。同样,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取消了所有 WTO 成员国的老祖父条款权利, 这也不再是一个问题了。所以,这两个历史与法律方面的问题已经获得解决。

鉴于中国迫切希望成为 WTO 的创始国,因此,中国和其他缔约方有必要根据中国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进程安排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里,中国应继续进行经济与贸易改革,并在过渡期之内完成向市场体制的过渡。在过渡期内,一项选择性的保障条款亦可写入中国的加入议定书中,并在过渡期之后自动失效。中国将享有其他 WTO 发展中成员国的同等待遇。在互不适用性条款问题上,如果某些国家对中国的加入感到不满,或碍于国内法律规定的限制,它们可以在过渡期内援引 GATT 第三十五条或 WTO 第十三条的规定。但是, 应当提醒的是,那些援引互不适用性条款规定的国家将冒着失去中国这一巨大市场的风险。在过渡期完成前,它们最好修改其国内法律,以禁止或中止援引互不适用性条款。当然,在过渡期完成后,所有针对中国的运用互不适用性条款将自动中止。所有这些均应载入中国的加入议定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