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祖父权利问题

中国恢复其 GATT 缔约国地位的要求还涉及到“老祖父权利”这一历史问题。一般说来,GATT 中的老祖父权利规定系指 GATT 创始国在 GATT 成立前就已存在的法规,即使与 GATT 原则相抵触,在 GATT 成立后依然有效。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有一项条款规定,GATT 第二部分仅在“在最大程度上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之时才适用。这就是说,与 GATT 第二部分的具体现定相冲突的创始国法规并不构成对 GATT 的违背。这通常被称为“老祖父权利”①。对GATT 创始国而言,先于 GATT 存在的法规指的是早在 1947 年 GATT 签署之前的法规。对 GATT 新成员国而言,老祖父权利经过谈判,正式在加入 GATT 议定书中明确表明。议定书通常列出,在议定书签署之前生效并可作为例外的强制性法规。在某种情况下,议定书还就新成员国今后能否遵守 GATT 义务的事宜,对特殊问题做出特殊规定。

在关于中国 GATT 成员国地位问题的谈判中,中国是恢复其原有席位还是作为新成员国加入 GATT 也涉及到老祖父权利问题。假设中国仅是恢复其原有席位,那么,老祖父权利则是指 1948 年之前由国民党政府通过的法规,这对中国现政府来说显然是不利的。倘若中国作为新成员国加入的话,关于老祖父权利的问题则便可进行谈判并由加入议定书所具体确定,老祖父权利便是那些在中国正式加入 GATT 之前政府所通过的法规,因此,中国是恢复原有的成员国地位抑或以新的缔约国身份加入 GATT,是其在 GATT 中的老祖父权利问题的关键所在。

幸运的是,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后,1994 年的 GATT 取消了老祖父权利, 以使各成员国的法规与 GwAT 准则和原则相符。因此,老祖父权利已不再成为中国谈判进入 WTO 的一个问题。这样,如果中国想成为 WTO 成员国,就必须象其他国家一样,放弃所要求的、以图从 GATT 中得益的老祖父权利。